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1966年生,博士學歷,曾任北師大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兼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負責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北師大分部的全面工作。事業經歷:曾經參加中國“十五”863重大項目,負責開展中國典型地物標準波譜資料庫系統建設。 2014年因貪污罪判刑11年。

個人經歷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曾任北師大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兼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負責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北師大分部的工作。

曾經參加中國“十五”863重大項目,負責開展中國典型地物標準波譜資料庫系統建設。

個人涉案

案件經歷: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2011年3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台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某某航空科技公司訂購無人飛艇航空遙感平台時,與某某航空科技公司負責人串通,採用虛增契約價款,待貨款到賬後再由某某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的方式,從中國科學院遙感某某研究所騙取科研專項經費人民幣45萬元。後張立新使用部分贓款購買越野車1輛,並給付與其一同參與該項目的北大地理學與遙感某某學院副教授劉某人民幣8萬元。他還17次騙走勞務費。

案件結果:

1、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張立新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負責科研項目,支配、使用科研經費職務便利,採用虛列支出、虛增契約價款等方式騙取國家下撥的科研經費總計人民幣7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提出抗訴

張立新不服提出抗訴。

張立新 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25.5萬元臨時工勞務費已實際發放。此外,涉案的越野車也是為工作需要而購買,購買後也實際用於實驗項目,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二審判決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張立新[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

北京市一中院二審認為,現有證據證明,張立新曾找學生代臨時工簽名,並據此報銷。此外,張立新自始至終未將其使用科研經費購買車輛的情況向實驗室或學校匯報,亦未按規定將車輛列入相關固定資產賬,還將車輛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這些均足以證明張立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以及虛增契約價款,將科研經費據為己有的行為。

北京市一中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外界評價

2013年,中國全社會研發投入已達1.2萬億元,其中財政科研經費5000億元,居世界前列。但中國科技創新能力僅排世界第19位,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這當然原因多多,但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科研經費沒花在正路上。

科研經費花到哪裡了?曾有人揶揄,“吃喝拉撒睡,都能靠經費”。發工資福利、出國考察、吃飯、買車、交通、蓋房、裝修、買家具等等,都可用科研經費“埋單”。有例為證:北京師範大學原教授張立新,被北京一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刑11年。調查顯示,張立新使用部分贓款購買越野車1輛,張立新到案後,越野車被依法扣押。

張立新的可悲之處在於,他將騙取科研費的行為高尚化,稱“涉案的越野車也是為工作需要而購買”“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這種解釋不夠厚道,本該在實驗室搞科研,即便需要轎車,也不一定非要越野車吧,還把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由此想到某女貪官用公款美容稱為了工作,有官員貪污30萬公款供女留學,說“為國家培養人才”,也太寡廉鮮恥了。

類似當然是狡辯,問題在於,張立新從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分17次從北師大騙領科研經費。多達17次,繁密至此,為何能次次得逞?

其實,無論是找學生代臨時工簽名報銷,還是虛增契約價款報銷,都是騙取科研經費最蠢笨的方式,之所以能得逞,關鍵在於監管缺位。科研經費實行的是“課題負責制”,沒有監管,人都有貪婪的弱點,面對數以十萬、百萬計甚至更多的科研經費,不亂花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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