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簡介
張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五月,是張灣區政府主管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全區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貫徹落實,建立社會保險機制,實施就業再就業工程,綜合管理全區國家公務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負責辦理幹部職工工資福利、職稱、調配手續,依法進行勞動監察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等20類100多項工作職責。
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全面實施就業再就業工程、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積極推進各項人事制度改革和機構改革,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加快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全力為經濟建設提供人事人才服務。經過不懈努力,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已成為全區上下的共識,將人事人才工作和勞動保障工作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
近年來,我局連續三屆被市委、市政府命名為“市級文明單位”,連續三屆被區委、區政府命名為“區級最佳文明單位”,2個直屬事業單位也已邁入市級文明單位行列。此外,近兩年來,我局還先後被區委、區政府授予“行風建設優勝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授予“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先進單位”、“再就業工作先進單位”、“社會保險工作先進單位”、“勞動工資工作先進單位”,省檔案局授予“檔案管理省一級”等。系統各單位榮獲各種集體榮譽30餘項,系統幹部職工榮獲各種個人榮譽100餘項。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人事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區實際,擬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區人事制度改革規劃、實施辦法。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事業單位職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區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區人才資源開發、配置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高級專業人才和各類專家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組織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家、省、市政府特殊(專項)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負責全區職稱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全區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和各類各級執業資格的考試工作。
(五)負責全區國家公務員隊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管理全區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負責管理、開發利用全區企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個人檔案。
(六)負責全區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全區人才流動、調配的政策法規;負責區直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
(七)根據國家和省市統一部署,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的落實,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貼和福利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養、退職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企業職工工資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落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晉級工作。
(九)綜合管理政府獎懲、表彰工作;審核區級獎勵、表彰人員;協調各部門的全區性表彰;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有關懲戒與申訴控告工作。
(十)負責區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全區人事代理和人才測評工作;擬定國家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市局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等級培訓考核。
(十二)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系統宣傳、科研和政務信息工作。
(十三)綜合管理全區城鄉就業及勞動資源開發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勞動力市場的建設;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區屬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並實施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就業;按分工對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中國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制定並實施企業在轄區內招用人員業務的管理辦法。
(十四)綜合管理全區職業技能鑑定發證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協助市局制定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
(十五)負責全區勞動關係調整工作;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集體契約的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擬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十六)綜合管理全區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管理全區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區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區養老、失業保險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八)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十九)辦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非經濟組織職工退休條件審核和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計算審批手續。
(二十)制定城鄉勞動管理和社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實施監督檢查。
(二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