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張海英任原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局長,2004年7月至案發前任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貪污於2008年1月7日由阜陽市檢察院決定逮捕。2009年1月24日,因犯有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涉案金額累計高達8790餘萬元,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玩轉改制騙局
阜陽地方鐵路局原屬國有企業。2002年,因漯阜鐵路線路老化,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對其進行技術改建,並向國家計委、鐵道部申請國債資金。2003年5月阜陽捷運局成立了國有獨資的安徽漯阜有限公司,與阜陽捷運局是兩塊牌子一個機構。為了將阜陽捷運局改成由自己控股的民營企業,張海英對上欺瞞阜陽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對下向本單位職工隱瞞真相,以捷運局要爭取國家資金支持技改項目為由,請求市里支持捷運局進行第二次改制,以獲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在張海英的“積極運作”下,阜陽市政府同意對捷運局進行第二次改制。2003年10月,金陽會計師事務所對捷運局進行審計、評估。2004年6月26日,張海英召開了捷運局黨委會,會議決定推薦張海英任改制後的法人代表。在張海英的安排下,捷運局工會隨即推薦張海英為捷運局改制後新公司控股法定代表人。之後張海英自行決定了改制後的漯阜公司股東組成人員及各個股東的出資比例,並得到了市委常委會的通過。2004年7月31日安徽漯阜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
至此,張海英持有改制後的漯阜公司54%的股份,屬於絕對控股;張海英同時系改制後的漯阜公司董事長。此時的安徽漯阜公司已經全然處於張海英的掌控之中。張海英在坐擁重權的同時,老總脾氣也大了起來。大家對她的做派都是敢怒不敢言。為了明哲保身,公司里的高管人員在獨斷專行的張海英面前唯唯諾諾,言聽計從。張海英以其絕對權威控制了改制後的安徽漯阜公司。
國企改私成就富婆
2005年6月20日,作為民營企業的安徽漯阜鐵路有限公司正式對外宣布,由該公司與上海鐵路局共同經營阜陽到上海方向的5007次旅客列車軟臥空調車廂。媒體將此舉稱為“民營企業租賃經營國鐵客運”,時任安徽漯阜鐵路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張海英,也因此出盡風頭,贏得“中國改革100新銳人物”的榮譽。
企業在改制時,根據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與原企業職工要解除勞動契約,並支付一次性補償金。2004年初,阜陽地方鐵路局開始著手進行身份置換工作,張海英安排趙某讓勞資等部門測算單位的人數,儘可能地把人數做多、標準做高,並稱“從國家多得點補償金,有利於改制後的企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應先由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然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但張海英在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就安排趙某向社保局報送了方案並獲批准。一個月後,阜陽市捷運局才召開職代會,通過了《職工安置方案》。為了控制知情面,不讓過多的職工了解安置方案的內容,趙某在會後即將《職工安置方案》全部收回。在測算補償金時,趙某等人按照張海英的安排虛報在職在崗人員人數,對保留關係人員、其他非在崗人員、農民工和臨時工不予身份置換,用截留補償金等手段貪污公款386.9萬元。
除此之外,張海英利用鐵道部對漯阜線開始擴大分流運輸貨物的計費範圍並對通過漯阜線貨物的運價進行調整之機,將隱瞞運費的收入1422萬餘元全部收入囊中。改制期間,張故意不將盈利的客服公司相關資料提供給評估機構,導致最後捷運局對客服公司擁有的所有者權益在評估報告中沒有體現。2004年7月,阜陽捷運局以進行改制為名讓客服公司的職工回家待崗。當年11月,張海英安排慕某把客服公
司賬戶上的204萬餘元的資金轉到漯阜公司賬上。2006年10月,又將此款連同其他款項一同轉到由張海英絕對控制的阜陽市鐵龍運輸有限公司,隨後張海英又將上述款項全部轉到也是由張海英絕對控制的上海徽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2006年3月,客服公司因未辦理2004年度檢驗被吊銷營業執照。
在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改制為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後,張海英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4757萬餘元。在擔任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2005萬元。
獄中生活
據介紹,張海英在阜陽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家人給她送來了足夠的生活費,慣於享受的張海英甚至出錢讓同監室的女犯為她按摩。
心機頗深的張海英無時無刻不在發揮著自己的表演天賦,經常歇斯底里地大吵大鬧,自扇耳光,不斷高呼自己冤枉委屈,鼻涕與眼淚齊飛,一副悲痛欲絕傷心斷腸的樣子,但當辦案人員把列印好的訊問筆錄交給她核對的時候,她又會以最快的速度收住眼淚,恢復常態,拿起筆錄一字一句地認真研讀,不放過每一點對自己不利的記錄。而回到監室時,又向同監的女犯得意地吹噓自己如何與辦案人員鬥智鬥勇,如何大獲全勝。
為了將此案辦成鐵案,辦案人員整理出來的證據卷宗將近90冊。庭審從2008年12月30日到31日持續了兩天,此案沒有當庭宣判。2009年1月24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張海英送達了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