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張某清,男,1970年出生於河南,2005年參加工作,原是漳州薌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身為民警,卻利用偵查審訊時機強姦、強制猥褻多名女犯罪嫌疑人。
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時許,張某清在薌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一中隊辦公樓對涉嫌詐欺的女嫌犯鄧某進行審訊時,趁其上衛生間之機,多次對她猥褻。
2010年6月3日,對由南靖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清涉嫌強姦、強制猥褻婦女一案,南靖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某清有期徒刑6年4個月。
人物事件
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時許,張某清在薌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一中隊辦公樓對涉嫌詐欺的女嫌犯鄧某進行審訊時,趁其上衛生間之機,多次對她猥褻。
鄧某陳述,張還將她帶到候審室,用手銬銬在鐵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絕後,便威脅她:“你進去以後就不好過了。”之後,張將鄧某帶到三樓辦公室,要她脫褲子,鄧不肯,張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後將其強姦。據鄧某陳述,事後,張某清還在其包里找出一條內褲,叫鄧某換上,然後將原來的內褲拿走。
鄧某的話讓其他室友很驚訝,同監室的梁某、陳某等人也說起她們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該室長便將此事反映給獄警。
看守所領導獲知情況後,馬上叫她們將事發經過寫成書面材料,上交到上級部門。漳州市紀委相當重視,專門到看守所了解情況。經調查,除了同一監室的鄧某、梁某、林某葉、林某雨和陳某外,另外一個監室的農某也有過相似遭遇。於是,民警猥褻、強姦女嫌犯的事情就這樣案發了。
事件懲罰
南靖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清利用其警察身份,在審訊被害人鄧某時,利用職便,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張某清還在審訊過程中,以檢查是否攜帶違禁品為藉口,強制猥褻其他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2010年6月3日,對由南靖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清涉嫌強姦、強制猥褻婦女一案,南靖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某清有期徒刑6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