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斐[魏末晉初法學家]

張斐[魏末晉初法學家]

張斐,生卒年月不詳。曾任明法椽、僮長。張斐以廷尉(秦漢至北齊最高司法審判機構)明法掾的身份為《晉律》作注,首先詳細闡明了具有總則性質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

人物簡介

魏末晉初人,法學家。《晉書·刑法志》作張裴。《晉書》編纂於唐初,此前梁蕭子顯撰《南齊書·孔稚珪傳》作張斐,《隋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北堂書鈔》卷45,及《太平御覽》卷638、642也皆作斐。

法律觀點

張斐於晉武帝司馬炎(265~290在位)時任明法椽,因註解晉《泰始律》(見晉代法規)而著稱。著有《律解》(20卷)、《雜律解》(21卷)以及《漢晉律序注》等。原書均失傳,僅存其注《泰始律》後向皇帝說明要點所上的表,史稱《注律表》,載《晉書·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與特點,並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對一些重要法律概念、術語作了新的解釋,還對封建審判活動應遵循的原則作了闡述。它反映了張斐的主要法律觀點:

禮樂崇於上,刑法閒於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應當是“王政布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三者“相須而成,若一體焉”。他認為法律應當體現出“禮樂”的精神,由國君統一制定、頒布,臣民無條件地遵守奉行。“禮樂”是封建倫理道德觀念和封建等級制度的體現,因而,他認為禮樂是法律的靈魂,法律是實現“禮樂”的工具與保障。所以“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同時,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實現法制的統一,所以“刑法閒(防禦)於下,故全其法(法制)”。

審律之理,慎律之變

張斐認為,一部法律,如同《易》經一樣,“其旨遠,其辭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隱”(《易繫辭》)。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奧。因此,應當“慎其變,審其理”。《注律表》中的“理”有兩個含義,一是封建綱常倫理,一是事物本身的邏輯、規律。而這兩者又是統一的。張斐站在封建統治者的立場上,唯心地認為,法律既體現封建綱常倫理,也符合事物的規律。因此,他對於晉律的解釋,雖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許多唯心主義的封建糟粕。

為了審律之理,張斐特別對《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術語作了解釋。他認為正確理解這些體現“理”的基本精神的概念、術語,即所謂“律義之較名”,對於認定犯罪、適用刑罰有重要意義。他說:“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斗,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此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謾、詐、不敬、不道、惡逆、盜、贓是罪名。故、失、過失、戲、賊、斗、強、略、戕、造意、謀、率、群,是關於確定行為人主觀動機、判斷犯罪情節和認定犯罪性質的法律名詞、術語。張斐的解釋,不僅有利於封建法制的統一,而且更加突出了《泰始律》的階級性,加強了它衛護封建等級制度、鎮壓人民的作用。同時也說明,張斐很重視法律的策略性,強調定罪量刑應當準確無誤,以體現區別對待的精神。例如,謾與詐。謾即欺謾;詐即詐偽。這兩種罪都是以欺騙手段進行犯罪活動,行為雖相似,但性質很不相同。張斐綜合漢代律家之說,進一步明確指出:“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從而明確了兩罪的區別所在。謾指臣民對君主不忠的欺騙行為,處刑一般較重;詐指臣民之間的背信、欺詐犯罪行為,處刑一般較謾罪輕。這樣,審理欺騙案時,就便於認定犯罪性質和準確地適用刑罰。

慎律之變,是注意“無常之格”所包含的道理。張斐認為有些律文表面上雖不合邏輯,而實際是有道理的。因此,應當“慎其變”。他舉例說:“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在漢代已有“不承用詔書”罪。漢初,常將官吏執行職務所犯“小愆”,以“不承用詔書”論罪,處重刑,魏律已作修改。據前代經驗,晉律規定“不承用詔書”,按過失論處。張斐認為此處“無故失之刑”是合理的。其理由是,官吏執行職務中犯“不承用詔書”罪,是“意善功惡”。所以只能按過失論罪,處贖刑。因為“贖罰者誤之誡”。對“不知情”,本應按過失論罪,但張斐認為,這不適用於“謀反之同伍”者。“謀反”罪不分故意與過失,均以故意論罪,處重刑。他認為這也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張斐要求審律之理和慎律之變的基本用心,是要人們理解封建法律是維護封建統治利益的工具,對法律所作的任何解釋,都要符合這個“理”。

論罪須以理審情,執法當變通循理

在《律注序》中,張斐還論述了封建審判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①以理審情。他十分強調“理”對於審判活動的指導意義,認為適用刑罰,當體現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綱常倫理精神。首先要求辦案者必須以“理”審情。即判斷案情,確定犯罪者的思想動機,都要以“理”為標準。所以他說:“理者,求情之機”。他還主張“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他沿襲漢儒“原心論罪”(見董仲舒)的觀點,主張斷獄應當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動機,因而必須詳細了解案情,從各方面收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②變通循理。張斐強調適用刑罰當慎重、準確,不可任意傷害無辜。他說:“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要做到這一點,一要領會法律所體現的“理”的精神,不可僅從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時機,依具體條件而定,即適用刑罰或輕或重,要“臨時觀釁”。總之,執法者要善於變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體守之”。

其他觀點

不過,《晉書·刑法志》摘引了張斐所上“ 進律表”的部分內容,其中對立法原則、律文適用等作了說明,並對故、失、謾、詐、不敬、斗、戲、賊、過失、不道、惡逆、戕、造意、謀、率、強、略、群、盜、贓等20個法律術語作出了解釋,其中不少解釋是非常準確、精闢的。如“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二人對議謂之謀”,“取非其物謂之盜”等。顯然,注釋者注意到,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行為的主觀動機的狀態是有區別的。對其作出準確的界定,對於區分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都很有現實意義,對於中國古代注釋法學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後來長孫無忌等人對唐律的疏議,更是從中受到啟發。

歷史影響

張斐生活的魏晉時代,中國的封建法律制度有了許多實質性變化,與此同時,封建法律思想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西漢時,由於董仲舒新儒學的建立和漢武帝採取“獨尊儒術”的思想方針,法學的發展被煩瑣的儒家經學所阻礙,成為經學的附庸。隨著東漢末年分裂局面的形成,在殘酷的階級鬥爭現實中,人們逐漸拋棄了空談德禮的讖緯經學,開始了對現實問題的再認識再研究。在思想領域中,打破了西漢以來儒家的獨尊地位,儒、道、名、法各家思想又得到了繼承和發展,人們不再偏執地迷信綱常名教,而更加重視對“刑名之本”的研究。這一時期出現了一批專門從事法律注釋、法理解釋的律學家,他們對法律的本質、法律的精神,對法律各部分之間的內在關係以及法律名詞概念的定義作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使以往長期混亂不清的名詞術語的內函得到了確定,使它們之間的界線更加分明,極大地豐富了中國封建法律思想。張斐就是當時著名法學家之一。

由於晉律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起著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又由於晉律沒有留傳下來,使我們不得了解晉律的全貌。所以,張斐的“進律表”對於我們了解晉律的內容以及了解中國法律的發展,就顯得極為重要。它是一篇內容豐富的法學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闡發了深刻而廣遠的法理學思想,又對許多法律術語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保貴材料,也是張斐法律思想的集中體現。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