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1年10月至1994年03月,任三明市寧化縣法院法警;
1994年03月至1997年09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幹警;
1997年09月至1998年09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重案中隊副中隊長;
1998年09月至2002年09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城區中隊中隊長;
2002年09月至2004年08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淮土派出所所長;
2004年08月至2007年06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
2007年06月至2013年05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主任科員;
2013年05月至2018年04月,任三明市寧化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2月,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審查調查
2018年5月3日,經福建三明市監委、中共寧化縣委批准,中共寧化縣紀委、寧化縣監委對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志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強令下屬違規處置案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涉嫌職務犯罪。
張志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紀法意識淡薄,以權謀私,喪失底線,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中共寧化縣紀委、寧化縣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張志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法院判處
2018年11月,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志龍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