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娟[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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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娟,49歲,1991年參加工作,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從事環衛工作20年,獲得無數榮譽。2012年2月份,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

事件簡介

張志娟 張志娟

2012年2月14日,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第二環境衛生清潔中心職工張志娟上班清雪。晚上18點30分左右,區管局送餐到清雪街路,張志娟在吃飯後準備去衛生間,突然感到腿不好使,被同事緊急送往祖研醫院救治,祖研醫生建議轉院,隨後送到醫大一院救治,並診斷為腦溢血。經醫大醫院搶救,張志娟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身體行動和語言表達均出現了障礙,已經無法自理。

張志娟術後第三天,其家屬至清潔二中心為其申報工傷,但被告知,“根據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職工是突發疾病,不是受到事故傷害,故排除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根據此規定認為張志娟不符合申報工傷的條件。”

6月11日,張志娟至哈爾濱人社局正式申請工傷認定,並於十日後收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7月中旬,張志娟家屬先後通過郵寄EMS和當面提交的方式,向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限期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但EMS被法院拒收,當面提交的材料也被法院退回。

8月8日,張志娟的姐姐張志玲再次到法院追問,又被告知,“應該先申請行政複議”。對於張志玲“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複議或訴訟”的追問,則不再回應,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相關檔案。

張志玲表示,張志娟病發並被媒體報導後,市區兩級工會都曾過來慰問,共給予慰問金一萬五千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銷了部分費用。但是,相對於張志娟不能自理的病情而言,這些救助仍顯不足。希望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後續問題。

張志娟的律師張士謙也告訴財新記者,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實不盡合理,但也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選擇訴訟途徑,除為保障張志娟的合法權益,也希望類似問題能夠得到社會關注,通過立法等方式完善。

事件評價

榮譽證書 榮譽證書

“不死不算工傷”的輕佻言論,與其說是對法規的誤讀,毋寧看成是一種責任隱匿。這番避責話語,難經一駁:張志娟突發疾病,追溯緣由,在於當地城管局對其體能的透支——她做著重體力活兒,休息欠缺,過度疲勞。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所受事故、意外傷害,在工傷認定範疇內。於理而言,張志娟發病,符合工傷標準。

“沒死不算工傷”,終究只是公權陷入角色盲點的剪影。對此,再多的道德鞭撻,都不如力促工傷救濟機制的補全,及逐漸紓解勞動者的“權利軟骨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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