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4年1月,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家實行審計監督的規定成立張家港市審計局。張家港市審計局現有29人,下設: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基建審核中心)、經濟責任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中心)。全局29名幹部、職工中,大專以上文化26名,占總數的89.6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22人,占總數的75.86%。
下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人事、黨群、信息、宣傳、統計、信訪、精神文明建設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辦理機關及下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計畫;收集和整理財經法規,組織實施普法教育;承擔審計覆核、審計結果公告,辦理審計聽證和行政應訴事項;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綜合考核和審計科研等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開展鎮人民政府決算審計;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級司法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農林、水利、國土、環保和教科文衛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社會保障基金、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經貿審計科
對國有資產經營、投資、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對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經濟責任審計科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負責並協調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審計制度規範並監督執行;領導、協調、監督鄉鎮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以及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
3.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市屬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6.市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對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0.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和指導鄉鎮審計機構對鎮村領導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和開展計算機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七)協助市人事局組織全市審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試和評審推薦工作。
(八)參與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九)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十)辦理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