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調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2018年2月8日,在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田耀筠同志當選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田耀筠,男,漢族,1970年9月出生,河北無極人,199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現任張家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1988.09-1992.07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學習
1992.07-1994.12省糧油進出口公司經辦室科員
1994.12-1996.12省糧油進出口公司經辦室副主任
1996.12-1999.07省糧油進出口公司企管審計部經理
1999.07-2000.08晉州市市長助理
2000.08-2002.03晉州市副市長
2002.03-2004.01石家莊市外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4.01-2006.05石家莊市商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6.05-2008.12行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05.09-200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12-2009.02井陘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9.02-2011.08井陘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08-2015.11井陘縣委書記
2015.11-2015.12辛集市委副書記、市長候選人
2015.12-2016.12辛集市委副書記、市長(副廳級)
2016.12-2017.06辛集市委副書記、市長(副廳級),河北辛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7.06-2017.09辛集市委副書記、市長(副廳級),河北辛集經濟開發區(河北辛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7.09-2018.02張家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18.02---張家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省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省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
副主任
王秉冬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王一飛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
蘭池軍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高雲森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孟樹軍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李娟(女)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鈺為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