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條例。具體負責、全面協調實施各類教育工作,參與政府制定實施各類教育規劃。根據人口預測,提出國小、國中、高中(含職業教育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設定方案和布局調整計畫。研究提出全縣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巨觀戰略,組織擬定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二)保證各類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和青少年全面健康發展。
(三)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實施各類教育學校的開辦、停辦、合併、搬遷;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力量和個人依法舉辦中國小和特殊教育學校。
(四)負責實施各類教育學校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保證各類教育需要的合格教師,辦好教師進修學校。
(五)加強中國小幹部、教師隊伍建設,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做好乾部、教師的聘任、調配、考核、獎懲工作。
(六)保證教師合法權益,鼓勵教師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教師的思想、文化和業務水平。
(七)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充分發揮其效益。配合有關部門對教育系統內部各項經費、城鄉教育經費附加的收支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審計。
(八)負責直屬中國小校、幼稚園並指導各鄉鎮中國小校按照標準配備儀器、各類器材設備、圖書等。
(九)負責全縣高考、中考、國小升學考試、自學考試、成人高考、高中會考和其它有關類別的考試工作及中國小、幼稚園招生工作。
(十)負責全縣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工作,特別是中國小內部各項改革、實驗和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十一)鼓勵和保護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組織和扶持中國小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校辦產業發展,並保證勤工儉學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十二)建立基礎教育督學制度和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評估驗收制度,定期對各類教育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評估、驗收。
(十三)對侵犯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造成學生流失的家長或監護人進行訴訟和處罰;對體罰、毆打學生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教師進行處罰;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等部門對招用適齡少年、兒童做工、經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十四)做好學校用書工作,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學輔助用書。嚴禁濫印各種複習資料,舉辦各種名目的收費補課班、複習班。
(十五)對優秀教育工作者進行表彰、鼓勵、或建議政府對實施各建議政府對實施各類教育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六)做好全縣掃除青壯年文盲和脫盲後繼續教育工作。建立縣、鄉、村三級成人學校網路,開展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