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74.02——1975.04,昌黎縣廣播站通訊員。1975.04——1980.09,昌黎縣化肥廠資料員。
1980.09——1985.08,昌黎縣經委資料員。
1985.08——1987.06,昌黎縣政府辦公室綜合組長。
1987.06——1991.02,昌黎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1.02——1995.04,昌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5.04——1996.07,昌黎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6.07——1997.08,昌黎縣委常委、縣公安局長。
1997.08——1998.03,昌黎縣委常委、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3——1999.04,昌黎縣委副書記,縣政法委書記。
1999.04——2001.06,昌黎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2001.06——2002.03,撫寧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2.03——2003.04,撫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04——2007.06,撫寧縣委書記(2000.09—2003.07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06——2007.07,秦皇島市副市長、黨組成員、撫寧縣委書記。
2007.07——2015.02,秦皇島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2月9日,河北檢察機關決定,依法對河北省秦皇島市原副市長張學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22日,經中共河北省委批准,中共河北省紀委對秦皇島市原副市長張學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學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張學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喪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河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會審議,決定給予張學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