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醉駕逃逸
2011年12月5日晚11時左右,湖北省穀城縣一地產開發商張元立在酒吧喝完酒後駕駛賓士轎車在小康村街道(陽光城小區對面)撞死一位中年婦女後飛奔而去,並連夜召集家人商議,決定由其侄兒張洪濤頂罪。
第二天,張元立的侄兒張洪濤主動投案“自首”。在公安機關的強大攻勢下,頂罪人張洪濤不能自圓其說,只得將事件真相全盤托出,當日張洪濤和駕駛人張元立被公安機關拘留,且公安局機關對張元立進行酒精測試,鑑定酒精含量為23mg/100ml,為酒後駕車。6天后肇事者張元立被取保候審,頂罪人張洪濤也順利走出看守所。此後,肇事者和頂罪者生活已恢復往日。
宣判引發爭議
2012年7月中旬,經運作後的宣判出爐,穀城縣刑事審判庭“莊嚴”宣判:
1、張元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賠償被害人家屬48萬元。
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令很多人大跌眼鏡,憤懣不已。甚至連死者家屬都沒能想到,肇事者的一切行為只需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還緩刑四年執行。
一些得知判決結果的民眾不禁感嘆,李剛兒子沒逃逸,沒有找人頂包,賠償46萬,還要坐6年牢,而撞死人逃逸還找人頂包的張元立卻是緩刑。李剛的兒子都沒有這么好命。這個判決結果,是否有失公正?
疑點媒體質疑
1、穀城縣公安局偵破效率極高,僅拘留張元立不到一個星期,就把張元立酒駕、肇事、逃逸、頂包致人死亡一案調查一清二白?
2、張元立是飲酒駕車還是醉酒駕車?如何定性?
3、張洪濤頂包,是否追究責任?
4、酒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並頂包,妨礙司法公正。最終判處緩刑,是否真正體現了我國司法體制中“罪、責、刑”相符的原則?
5、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交通事101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什麼張元立在案後還能駕駛路虎車暢行無阻?
賠錢就能從輕處罰?花錢就能抹掉一個無辜生命的消失所給她的家庭帶來的傷害?這樣的判決結果,法理的公正何在?人民的安全感何在?權錢主導的社會,真的就沒有公正可言?弱勢群體受到傷害,真的就不能換回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