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張保保,國小文化,父母是河南省新蔡縣的農民。2008年,他到廣州找工作,無固定職業。2011年4月起,他失業了,一直找不到工作,積蓄也逐漸花光。與此同時,他開始租住在廣州岑村的出租屋,月租250元。每個月的10日,是他交租的日子。房東說,7月10日他上門收租,張保保不在家。
正是這一天,張保保劫殺了李晨。當日,他冒雨攜款潛逃到東莞,後去了南京,輾轉上海、山東。2011年9月3日,山東省榮成市民警根據情報在榮成市港灣街道辦事處明鑫碼頭魯壽漁0177號漁船將其抓獲。
作案
2011年7月10日下午,張保保攜帶黑色挎包一個,內有水果刀、膠帶、鎖匙及冰純水飲料一瓶等物,來到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城百貨商場附近伺機搶劫。當晚9時45分許,李晨駕駛奧迪牌小轎車來到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購物。
當晚10時25分許,李晨從天河城百貨商場出來,張保保尾隨其後,趁李晨回到小轎車整理副駕駛位的物品之際,衝進小轎車內壓倒李晨威脅其交出財物,遭到李晨的反抗,張保保遂用水果刀和小轎車的CD光碟刺傷李晨的面部,雙方爭執過程中,被告人張保保手中的刀脫落,被告人張保保又用其攜帶的挎包帶子緊勒李晨的頸部,致李晨死亡。張保保搶走被害人李晨口袋中的現金人民幣約7000元後,逃離現場。
判決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保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經查,張保保準備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伺機搶劫,預謀明顯,不屬臨時起意,故該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辯護人還提出張保保是因飢餓、失業而犯罪,主觀惡性較小,請求對張保保從輕處罰的意見據理不足,法院亦不予採納。
執行
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