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數學家、邏輯學家和哲學家。1869~1871年先後在耶拿大學、哥丁根大學學習,1873年獲博士學位,1874年起在耶拿大學任教,直到1918年退休。他在數學和哲學的研究中做了許多開拓性的工作,對數理邏輯、數理哲學以及語言哲學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被譽為現代數理邏輯和分析哲學的創始人或奠基者。他的主要著作有:《概念演算──一種按算術語言構成的純思維的符號語言》(1879)、《算術的基礎──對數概念的邏輯數學研究》(1884)、《算術的基本規律》(第 1卷,1893;第2卷,1903);重要的論文有:《函項和概念》(1891)、《論概念和對象》(1892)、《論意義和指稱》(1892)。
謂詞理論弗雷格把數學中的函式引入哲學,提出新的謂詞理論,解決了傳統哲學中關於“共相”、“存在”等問題的長期爭論。他以數學中的主目──函式與邏輯中的對象──概念作類比,用對象與概念的區別代替傳統邏輯中主詞與謂詞的區別,並使對象與主目相對應、概念與函式相對應。數學中的函式是不飽和、不完整的,因為它本身不能指稱任何特定的數,只有以變元的值代入函式,才能得到一個確定的數;概念也具有函式的這種性質,它也是不飽和、不完整的。例如:“──殺凱撒”,這是一個不完整的表達式,給它以一定的對象則可變為一個完整的表達式。概念在語句中起著謂詞的作用,“──殺凱撒”是一個1-位謂詞,因為它在主目的位置上只有一個空位;有兩個空位的表達式是2-位謂詞,例如:“──殺──”;有三個空位的表達式是3-位謂詞,例如“──給──送──”。在弗雷格的術語中,“概念”表達式通常代表1-位謂詞,“關係”表達式代表2-位謂詞。但從廣義上說,“概念”可以代表任何謂詞,不論是1-位的,還是多位的謂詞。類似數學中區分的一階函式、二階函式。他把概念也區分為不同的階,一階概念即是那些把個體對象作為其主目的表達式,把一階概念作為其主目的表達式則是二階概念。根據這些區別,他指出,在語句中起謂詞作用的概念如同數學中的函式,它是不完整、不飽和的,並不指稱確定的對象,因而傳統哲學討論共相是否“真實”的問題是沒有意義的。他進一步指出,我們不能斷定個體對象的存在,因為“存在”不是任何對象的性質,“存在”是一個談論一階概念的二階謂詞。因此,他反對哲學史上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認為這種證明預設了“存在”是一個實體的性質。他的謂詞理論揭示了邏輯和本體論問題之間的內在聯繫,為現代本體論研究奠定了基礎。
語言哲學弗雷格的量詞、變項理論極大地啟發了他對於語言的形式及其本質的研究。在《算術的基礎》一書中,他提出了關於語言哲學研究的3條基本原則:①在研究語言的過程中應該把心理的東西與邏輯的東西區別開來,一個詞在說話者和聽話者那裡產生的心理狀態與這個詞的意義無關;②決不能孤立地詢問一個詞的意義是什麼,詞只有在語言的實際運用中,在語句的語境中才能獲得意義。這是L.維根斯坦的後期哲學以及日常語言哲學所主張的“詞的意義在於詞的使用”這一觀點的先導;③強調對象與概念的區別,把語句作為基本的意義單位並分析其內部結構,從而區分出專名和概念詞。他認為,傳統邏輯把語句分析成主詞和謂詞,只是看到了語句的表面語法區別,然而唯有對象與概念才是邏輯上真正的區別。對象是用專名談論的東西,即專名所代表的東西;而概念是概念詞所表示的東西。由於專名是飽和的、完整的,概念詞是不飽和、不完整的,它們具有完全不同的語言作用,因此,它們所分別代表的對象和概念也就必須區別開來。
這 3條基本原則構成弗雷格語言哲學的主要內容。他在後期對此作了重要補充,提出意義和指稱的區別。他首先提出這樣的問題:a=b這個命題為什麼能比a=a這個命題提供更多的知識,比如,暮星和晨星指的是同一顆星辰,為什麼“暮星就是晨星”比暮星就是暮星“能提供更多的知識?他的回答是:一個命題中除了名稱及其指稱以外,還有第三種因素,這就是名稱的意義。兩個名稱可能指稱同樣的對象,但它們的意義不同。“暮星是晨星”之所以能比“暮星是暮星”提供更多的知識,在於暮星和晨星這兩個名稱雖然指稱相同,但意義不同。他進一步把意義和指稱的理論套用於對命題的分析,把真值當作抽象的對象,認為命題的指稱就是它的真值,所有的真命題都有同樣的指稱──真,所有的假命題也都有同樣的指稱──假。命題的意義則是命題所表達的思想。弗雷格還指出,當某個命題的一部分,用具有同樣指稱但不同意義的等值表達式去替換時,其真值保持不變。他也研究了不符合外延論點的一些情況。
邏輯演算系統弗雷格在邏輯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一個包含量詞、變元、否定、蘊涵、同一等概念的初步自足的新邏輯演算系統,即完備的命題演算和一階謂詞演算。弗雷格提出從邏輯可以推出算術。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在把算術化歸為邏輯時,首先定義了數(實際上是集合的基數)和自然數。其定義使用了一一對應的概念。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以下3個定義:①“概念F與概念G是等數的”意為“存在一個關係ψ,使得屬於概念F的對象與屬於概念G的對象一一對應”;②“屬於概念F的數”意為“與概念F等數”這個概念的外延;③“n是一個數”意為“存在一個概念F,n是屬於概念F的數”。根據這3個定義,弗雷格具體地定義了自然數。接著,他從邏輯推導出若干算術定理。但是,他從邏輯推出算術的目標並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