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建設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人〔2012〕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教育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及有關部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教育局,部機關各有關單位,各有關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各有關社會團體: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建設類專業學生是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新生力量,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做好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工作,對於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至關重要。近幾年,各地學校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企事業單位密切合作,完善學生實踐性教學環節建設,努力探索套用型、技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取得了顯著成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方式,創新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推進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要把建設類專業人才實踐能力培養擺上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學生到企業實習,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使培養的人才更加適合行業的用人需求。為做好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加強學校對學生實習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企業實習是建設類專業教育的重要環節,對於樹立學生的工程意識,促進理論知識轉化為工程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就業本領極為重要。企業實習一般包括認識實習、課程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頂崗實習)等多種形式。學校要根據建設類專業培養目標和專業規範的要求,在不同教學階段統籌安排學生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合理確定企業實習的內容、時間、形式、學分和評價方式等,做到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並重。
(二)學校是學生企業實習的組織者,要統一組織學生有序進入企業參加實習活動。實習單位一般應選擇規模較大、管理規範、技術先進,有較高社會信譽,具有較高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工程建設類企業及市政公用企業、房地產業企業(以下簡稱實習企業)。學校應與實習企業簽訂實習協定,明確校企雙方的職責任務。對頂崗實習,學校、企業和學生本人還應簽訂三方協定,規範各方權利和義務。鼓勵學校與實習企業簽訂長期校企合作協定,使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制度化、常態化。
(三)學校與實習企業要按照實習培養目標和實踐教學內容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學生企業實習計畫,並認真落實。校企雙方要對進入實習企業的學生進行職業道德、遵章守紀、安全知識、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學校應為實習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完成規定的校內實訓課程,打好企業實習的基礎。學校要保證學生實習期間的管理工作整體可控,積極參與並配合企業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和管理,安排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與實習企業進行聯繫,協調解決實習中的問題,定期派出輔導老師了解學生企業實習情況和完成實習計畫所規定的任務情況。對承擔較多學生實習的企業,學校應向企業派駐輔導教師。學校應與實習企業共同制定學生實習考核評價標準,支持學生結合企業實際,以現實的工程技術項目或工程實踐問題作為畢業設計題目或畢業論文選題。在高等職業學校推廣學生在企業進行畢業答辯的做法。
(四)學校要積極拓展和深化與實習企業的合作,充分利用學校人才、教學、科研方面優勢,為實習企業提供相關服務。鼓勵、支持教師和科研人員參與企業技術創新和工程項目研發。根據實際需要,協助企業開展農民工培訓、生產操作人員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執業資格考前輔導等培訓活動,為企業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對實習企業的中高級專業技術管理骨幹參加高層次學歷教育入學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加強企業對實習學生的教育培養
(五)接收學生實習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符合條件的企業都應積極承擔學生實習任務,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所屬的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等企業每年必須承擔本校相應學生的實習任務。實習企業要與學校共同制定學生實習方案,提供符合要求的實習崗位;不得安排學生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或獨自承擔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吸納本科生、研究生參與工程項目設計、科研課題研發和企業技術創新。認真落實學生企業實習計畫中的各項教學任務,加強工程技術知識的傳授,保證實訓實習場所與設備條件,提供學生實際動手操作的機會,組織安排實習學生輪崗,全面培養鍛鍊學生的職業能力。要引導學生學習企業先進文化,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實習企業承擔學生實習期間的各項管理工作。實習企業要堅持對學生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學生安全生產和自我保護意識。企業要為實習學生提供充分的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與學校共同安排好學生實習期間的生活,根據實際情況可為畢業實習(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企業應在實習管理機構、人員、經費上予以相應支持,選派具有豐富工程實踐經驗、技術技能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承擔學生實踐教學任務。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可作為研究生的聯合培養導師。
(七)實習企業應與學校聯合開展學生實習成果的考核評價,做好平時實習情況的考核記錄。鼓勵研究生、本科生將實習企業的實際工程項目作為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題目,“真刀真槍”做畢業設計。認真落實職業教育“雙證書”制度,鼓勵、支持職業院校實習學生參加職業崗位培訓、考核評價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行業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對在企業連續實習超過半年(一個學期)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職業院校學生,可由實習企業出具實習證明,載明學生實習的內容、時間和成績,供用人單位參考。依據學校、企業和實習學生三方簽訂的協定,實習企業享有優先錄用學生的權利。
充分發揮政府推進學生企業實習的作用
(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要提高對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工作的認識,把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類專業人才培養納入本地區、本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積極推進校企合作培養人才,為學校和企業搭建合作平台,切實解決當前學生在企業實習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做好職前職後人才培養。要研究提出企業實習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崗位培訓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的辦法措施。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的時間根據不同專業規定可計入參加相關資格考核評價的職業實踐年限。各建設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要組織制定本專業學生企業實習標準等基本要求。
(九)實習企業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受聘擔任實習學生指導教師的,或擔任本科生、研究生聯合培養導師的,指導學生投入的精力和時間應計入個人工作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職業資格人員繼續教育要求,其用於指導學生的時間可按有關規定折抵本年度繼續教育選修學時。
(十)切實落實鼓勵企業接收學生實習的支持政策。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要求,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明確的政策,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一)加強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安全、保險等政策的研究。進入建築施工現場實習的學生,納入建築施工企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受保範圍。企業為實習學生提供的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費用,列入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學生企業實習安全事故責任問題。
(十二)教育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對在接收建設類專業學生實習中表現突出的企業,可認定為“國家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等可擇優認定接收建設類專業學生實習成績突出的企業為“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對國家級、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定期評價、動態管理。
(十三)獲得國家級、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稱號的企業,將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企業誠信信息系統,作為企業優良業績之一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有關行業組織開展的評優、評獎、評級等評選活動,各級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具有國家級、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的企業,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和優先。
(十四)教育行政部門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的企業提升在職工程師學位層次方面給予支持。在職工程師參加碩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職工程師參加在職攻讀工程碩士(建築與土木)、建築學碩士、城市規劃碩士、風景園林碩士和工程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考試的,在相關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獲得國家級、省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的企業可委託具有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資格的“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畫”高等學校培養相應的博士層次的工程技術人才,教育部對受委託高等學校為企業培養研究生層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計畫安排上給予支持。
(十五)積極營造全行業關心校企合作,支持學生實習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要加強巨觀指導,加大宣傳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建設類專業學生企業實習方面的典型經驗,對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接納學生實習中表現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進行表彰。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社團組織要發揮與行業企業聯繫緊密的優勢,從推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長遠大計出發,倡導會員單位參與行業後備人才的培養,積極接收學生進入企業實習,為學生實習創造良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