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城鎮駐軍營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1988]後營字第452號等 【發布日期】1988.06.24 【實施日期】1988.06.2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軍事規範性檔案

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住字51號檔案《關於開展城鎮房屋產權登 記、核發產權證工作的通知》和(87)城住字242號檔案《關於印發〈城鎮房屋 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城鎮駐軍營房也要進行登記,由政府核發產權 證書,以取得國家法律的保護。做好這項工作,對於解決軍、地雙方房屋產權方面存 在的問題,加強對現有房屋的使用管理,增強軍政軍民團結,都有重要的意義。為此 ,針對軍隊情況,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執行。
一、軍隊各大單位接此通知後,要組織專門工作班子負責辦理,並與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房產發證機構取得聯繫,共同研究做好所轄軍隊單位的房產發證工作。
二、軍隊房產以座落、門牌為單位(座落大的亦可分片),到所在市、縣政府統 一辦理登記(在市屬各區和屬市管縣的亦集中到市登記),按規定交驗證件,經審查 核實後領取房產證。為保密起見,交驗的證件,屬於軍事行政區的,復驗後予以退還 ,由軍隊營房部門保存,另由軍隊出具有關產權來源情況的說明和土地使用平面圖, 交房產登記發證機關保存;已劃為家屬生活區的,地方保留複印件,原件退軍隊。集 團軍以下單位不填番號,一律用代號。
三、軍隊房屋的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為總後勤 部,其房產登記委託住用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
四、軍隊房產登記以現有營房檔案為基礎,不完善的加以補充、修改。需要繪製 和完善的圖表資料的測繪工作,由部隊自行負責。
五、軍隊房產登記,除工本費按規定照交外,房屋登記費、勘察復丈費按1/5 收取。
六、軍隊房產登記工作,今年做好準備(包括試點、培訓)明年全面展開。
七、軍隊房產變更登記,從1989年底算起,房屋現狀變更每3年集中辦理一 次。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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