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實務工具書籍]

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實務工具書籍]

本書很大程度上可視為工程索賠實務指導,所以其本質更像是工具書,對於中等專業水平的相關人士,具有較強參考價值。 本書旨在從一個相對全面的角度去完整解析索賠本身,根據提起索賠主體的不同將索賠劃分為承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以及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兩部分,並以此為基本架構展開。

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

本書的索賠較之狹義的索賠概念,內涵更為寬泛,並未對索賠與違約責任進行嚴格區分。除了索賠概念上的延伸,本書一大亮點是在整合國際國內目前通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及契約示範文本基礎上,總結出可以提起索賠項目,並將較常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示範文本中涉及該項索賠事項的約定進行了引述。但相關內容浩如煙海,無法窮盡,本書僅對部分重點條款進行列舉,以起拋磚引玉之效。另外,本書中出現的部分規範性檔案,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GF-1999-0201)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等已被廢止,但因被以往案例所涉及,或出於比較新舊規定之目的等行文需要,該等已廢止的規範性檔案仍在書中進行了引用。特此提醒讀者在選取和使用該等規範性檔案時予以留意。
本書最具指導意義的是每一索賠項目下皆有對應案例。凡為法院案例,均附真實案號以便讀者查詢。凡為仲裁案例,基於仲裁不公開原則和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考慮,當事人名稱上都未使用真實信息。若讀者閱讀過程中發現與己方名稱類似的案例,請勿對號入座。為突出並深入解析每一索賠項目,書中案例均進行了簡化處理。實務中稍複雜的案件往往會有二十項以上的索賠項目,但其實亦是由書中看似簡單的案例對應的索賠項有機組合而成。
鑒於工程總承包契約與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風險劃分與責任承擔皆有不同,本書中關於施工總承包契約中可以提起索賠的項目,並不能完全適用於工程總承包契約索賠

案件中。以設計缺陷、設計變更引致的索賠為例,如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設計缺陷、設計變更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誤、費用增加,承包人通常有權要求發包人順延工期、賠償損失;而在工程總承包契約中,工程設計本身就可能屬於承包人承包範圍,承包人對設計缺陷及非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應獨立承擔責任。該等情形下,承包人不僅難以向發包人提起索賠,甚至反而會面臨被發包人索賠的後果。建議當事人在因工程總承包契約糾紛提起索賠時,應視項目具體情況選擇參考本書內容。

作者簡介

袁華之 袁華之

袁華之,男,房地產、建設工程、礦產資源、土地法律專家。1992年畢業於天津大學,獲得工學學士學位;2005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得民商法學碩士學位。現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門主任。
袁華之律師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不動產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武漢、南京、合肥、海南、南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講師團授課教師(講授房地產課程),全國律協西部律師培訓講師團講師,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任第九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土地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鑒於袁華之律師對房地產、建設工程及礦產資源法律服務領域的傑出貢獻, 2013年初北京市律師協會經層層選拔後特授予袁華之律師“北京市十佳房地產律師”榮譽稱號。2012、2013、2014年度袁華之律師連續被著名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評為亞太地區“所屬領域的領軍人物”,2015、2016年度在錢伯斯《年度亞太法律指南》中被評為建設工程領域頂級律師。2015、2016年度袁華之律師被國際法律評級機構LEGALBAND評為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領域國內頂尖律師。2015年11月,袁華之律師當選“2015ENR/建築時報最值得推薦的中國工程法律60位專業律師”。

目錄

緒論

第一節 工程索賠的現狀
第二節 工程索賠的重要性與作用

第一章

工程索賠概述
第一節 工程索賠的定義及特徵
第二節 工程索賠的分類
第三節 工程索賠的起因
第四節 工程索賠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工程索賠與工程簽證
第六節 工程索賠與違約責任
第七節 國際、國內通行的施工契約條件中關於索賠時限的規定
第八節 影響索賠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第九節 專業律師在工程索賠中的作用

第二章

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
一 項目前期審批手續
二 發包人資質檔案
三 承包人資質檔案
四 標前檔案
五 招標檔案
六 招標圖紙
七 水文、地質、坐標資料
八 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九 法律及政策性檔案
十 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一 投標檔案
十二 中標通知書
十三 中標檔案
十四 中標備案契約
十五 標後未備案契約
十六 施工圖紙
十七 施工現場條件
十八 工程進度計畫
十九 開工檔案
二十 發包人指令及確認檔案
二十一 監理通知
二十二 往來函件及簽收記錄
二十三 會議紀要
二十四 承包人施工記錄
二十五 施工工料機動態檔案
二十六 工程照片及聲像資料
二十七 氣象資料
二十八 監理月報
二十九 分包契約
三十 發包人材料、設備供應檔案
三十一 承包人材料、設備供應檔案
三十二 工程洽商、簽證檔案
三十三 設備、材料認價檔案
三十四 階段性質量驗收檔案
三十五 工程款申報檔案
三十六 工程款支付檔案
三十七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申請檔案
三十八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十九 行政驗收檔案
四十 竣工驗收資料
四十一 工程質量檔案
四十二 質量獎項
四十三 工程結算資料
四十四 結算協定書
四十五 造價信息資料
四十六 工程保修檔案

第三章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起索賠的項目
一 中標後招標人拒簽契約
二 中標價低於成本價
三 被迫讓利
四 契約缺陷
五 發包人未及時辦理施工前置手續
六 發包人或監理人未按期下達開工通知
七 發包人未按契約約定提供圖紙
八 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現場、條件及資料
九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基準、水準資料存在錯誤
十 發包人或監理人拖延審批施工方案或進度計畫
十一 承包人代辦工程有關保險
十二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布指示延誤或不當
十三 發包人設計變更
十四 發包人調整承包人工作內容及工作量
十五 工程量減少導致契約單價變更
十六 發包人提出超出原契約約定的設計、施工、材料質量要求
十七 發包人違約指定材料、設備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十八 甲供材料供應時間延誤或地點變更
十九 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交貨時間或地點變更
二十 甲供材料質量缺陷
二十一 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二十二 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違約或延誤
二十三 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契約訂立或履行遲延
二十四 發包人拖延關鍵線路上工序的驗收
二十五 發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二十六 發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
二十七 發包人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復工
二十八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單位工程
二十九 發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三十 監理人檢查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三十一 監理人延期檢查隱蔽工程或重新檢查已覆蓋隱蔽工程
三十二 監理人重新試驗和檢驗材料、設備及工程
三十三 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試車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三十四 非承包人原因導致投料試車不合格
三十五 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承包人繼續提供履約擔保
三十六 承包人合理化建議
三十七 承包人採用契約約定外的必要安全措施
三十八 不利物質條件
三十九 文物及地下障礙物
四十 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
四十一 遭遇不可抗力期間的工程照管、清理、修復
四十二 基準日期後法律變化
四十三 情勢變更
四十四 成本變動
四十五 通貨膨脹及貨幣貶值
四十六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機會利潤損失
四十七 契約終止造成承包人預期利潤損失
四十八 發包人拖延竣工驗收
四十九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程
五十 保修期內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修復費用

第四章

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賠的項目
一 中標後中標人拒簽契約
二 承包人資質不足
三 承包人測量放線不當
四 承包人未合理預見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
五 承包人未投相應保險
六 承包人怠於或拒不執行工程師指令
七 承包人違約導致項目經理更換
八 承包人擅自變更工程範圍、內容
九 工程量增加導致契約單價變更
十 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費
十一 承包人造成場內道路、交通設施損壞
十二 承包人違規覆蓋隱蔽工程
十三 承包人私自將材料、設備撤離施工現場
十四 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及管理義務
十五 承包人違反環保法律法規
十六 承包人未盡工程照管義務
十七 資源配置不足
十八 施工組織不當
十九 勞動生產率低
二十 承包人選定的分包人、供應商引起的延誤
二十一 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契約訂立或履行遲延
二十二 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試車不合格
二十三 承包人原因導致投料試車不合格
二十四 發包人直接分包人因承包人原因發生損失
二十五 承包人施工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
二十六 承包人場外交通及運輸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
二十七 承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
二十八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未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
二十九 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復工
三十 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三十一 工期延誤造成發包人擔保費用損失
三十二 基準日期後法律變化
三十三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期間遭遇法律變化
三十四 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
三十五 發包人採取緊急搶險手段
三十六 不可抗力情形下處置不當
三十七 承包人嚴重違約或破產導致契約解除
三十八 物價下跌
三十九 情勢變更
四十 工程延期造成發包人機會利潤損失
四十一 契約終止造成發包人預期利潤損失
四十二 工程質量未達到契約約定標準
四十三 承包人未按要求或約定完成竣工清場
四十四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工程
四十五 承包人原因導致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缺陷或損壞
四十六 保修期內承包人拖延或拒絕修復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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