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有下列三項基本制度,協定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和一猜終局制度。
1Z308031仲裁協定的規定:
一、仲裁協定的形式
仲裁協定是指當事人自願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書面協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協定包括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據此,仲裁協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定既可以表現為契約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表現為獨立於契約而存在的仲裁協定書。在實踐中,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是最常見的仲裁協定形式。
《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定,包括以契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此外,《電子簽名法》還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裁內容,並可以隨時調查取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協定的內容
仲裁協定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定才能有效。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條款中應該有"仲裁"兩字,表明當事人的仲裁意願。該意願應當是確定的,而不是模稜兩可的。有的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訴訟,根據這種約定就無法判定當事人有明確的仲裁意願。因此,《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這樣的仲裁協定無效。
仲裁事項,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契約履行過程中的或與契約有關的一切爭議,也可以是契約中某一特定問題的爭議;既可以是事實問題的爭議,也可以是法律問題的爭議,其範圍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指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該準確。《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仲裁悱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仲裁執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定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定無效。仲裁協定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定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定無效。
三、仲裁協定的效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定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拳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定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定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協定的工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定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定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飾議,仲裁委員會就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定約定範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四)仲裁協定的獨立性
仲裁協定獨立存在,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1Z308032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仲裁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定;(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申請仲裁的方式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定、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對於申請仲裁的具體檔案內容,各仲裁機構在《仲裁法》規定的範圍內,會有不同的要求和審查標準,一般可以登錄其網站進行查詢。
三、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工並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選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為保證仲裁程式順利進行、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當事人要求採取財產保全及/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及/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Z308033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一)含議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肖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二)獨任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但是,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結束前提出。
二、開庭和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定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內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視為撤回反請求。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定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三、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定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定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四、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冉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的效力是:(1)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1Z308034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的本質屆性為契約性;同時,在立法規範和司法實踐中又具有司法性。依據《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
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有3個特點:(1)事後審查,即在仲裁的終局裁決作出後,經當事人申請執行或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可對相關裁決進行審查。(2)"雙啟動"審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啟動,一般情況下為被動審查,即需在仲裁"當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之後,人民法院才啟動司法審查程式,且只審查申人申請審查的內容。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決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為理由而主動依職權啟動司法審查程式。被動審查與主動審查相結合,但以被動審查為主,以維護仲裁的契約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過多的司法干預。(3)"雙軌制"審查。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國內仲裁裁決的程式事項和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其中審查實體聞題的範圍為仲裁認定事實的證據真偽、足夠與否和適用法律之對錯。對涉外仲裁裁決和國外仲裁裁決僅對其程式事項進行審查,且當事人不得以裁決書的實體錯誤為由提出不予執行和撤銷的申請,人民法院也不得審查其實體問題。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定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Z308035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撮出申請。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2007)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屜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l日起計算。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壞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定,並依據該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1Z308036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類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在我國,就主體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種類型:(1)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企業、另一方是外國公司的仲裁;(2)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仲裁法》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關於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我國建築業企業對外承接工程日益增多,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外案件的數量也不斷增長,涉外仲裁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目前,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起也開始受理國內案件。
1995年之後,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也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周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證據、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存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據此,與國內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財產、證據保全均是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成員國要保證和承認任何公約成員國做出的仲裁裁決。我國1986年12月加入該公約,1987年4月22日該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該公約目前已有140多個締約國家和地區,外國執行中國的溯外裁決將依據該公約規定的條件辦理。在執行程式上各國依其國內法律的規定,但對裁決的審查都限於該公約第5條規定的理由。
被申請執行人所屬國家不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成員國,如果雙方存在雙邊條約或協定,則根據雙邊條約或雙邊協定中訂立的有關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內容進行。我國已同世界上l00多個國家和地區訂有雙邊貿易協定,在這些協定中一般都含有關於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貿易爭議的規定,並且大多約定締約雙方都應設法保證由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國家主管部門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承認並執行仲裁裁決。此外,我國與60多個國家和地區也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在這些雙邊坼定中大多都規定了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我國還與許多國家簽訂了有關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協定,在這些司法互助協定中往往也涉及相互承認和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裁決問題。
如果我國與某一國家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或者司法互助協定中有關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條件比《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的條件更為優惠,即使雙方均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仍可依據有關擲定以更便利的方式執行。
1999年6月21日中國內地和香港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這是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律區域間的司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