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和平委員會

建設和平委員會

建設和平委員會(Peacebuilding Commission——PBC)為聯合國的一個組織機構。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於2005年12月20日分別通過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授權建立建設和平委員會。有關決議同時授權設立建設和平基金(Peacebuilding Fund—PBF)和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Peacebuilding Supporting Office—PBSO)。以上三個機構共同構成了聯合國建設和平構架。

簡介

(圖)首屆建設和平委員會會議開幕 首屆建設和平委員會會議開幕

建設和平委員會(建和委)是聯合國新建政府間諮詢機構,旨在支持擺脫衝突國家的和平努力。該委員會是對國際社會實施其廣泛的和平議程的能力的加強。

建設和平委員會可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獨特作用:(1)聚集所有相關角色,包括國際捐助方、國際金融機構、國家政府和部隊派遣國;(2)調集資源;(3)就衝突後建設和平與恢復綜合戰略提出諮詢和建議,並適當指出可能破壞和平的差距。

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授權

在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決議中,即2005年12月20日通過的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特別授權建和委1、 聚集所有相關角色,調集資源和就衝突後建設和平與恢復綜合戰略提出諮詢和提議;
2、幫助確保早期恢復活動的可預見性籌資和中長期財政投資;
3、與政治、安全、人道主義和發展角色協調,探討最佳做法。

兩會決議還確定,委員會有必要延長國際上對衝突後國家的關注期,以及必要時指出可能破壞建設和平的差距。

成員與組成

(圖)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委員會

建和委主要通過三種方式調集安排國際社會可使用的資源和為擺脫衝突國家的衝突後建設和平提出綜合戰略:

在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的協助下,下列安排調集起聯合國在預防衝突、調解、維持和平、人道主義援助、重建、促進人權和法治,以及長期可持續發展援助等方面的廣泛能力和經驗。

組織委員會成員

建和委組織委員會聚集31個會員國,為建和委制定工作議程,包括為建和委的廣泛活動制定中期時間表,以及制定建設和平綜合戰略。在建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授權決議中,即2005年12月20日的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決定,組織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期滿可視情況再續。

31個會員國迄今以如下方式選定:

(圖)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委員會

布吉納法索中國法國墨西哥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選出的7個成員:

阿爾及利亞薩爾瓦多幾內亞比索盧森堡摩洛哥波蘭大韓民國

向聯合國預算以及志願向聯合國各類基金、方案和機構,包括向常設建設和平基金捐款最多的5個成員:

加拿大德國日本荷蘭瑞典

向聯合國各特派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人數最多的5名成員:
孟加拉國印度尼泊爾奈及利亞巴基斯坦

大會選出的7名成員:
貝寧智利喬治亞牙買加南非泰國烏拉圭

國別會議
建和委國別會議討論針對具體國家的問題,聚集在紐約的與會者,通過視頻通訊與實地的夥伴連線起來,在總部召開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會議,或向實地派出實地訪問團。

1、國別會議成員包括:
2、組織委員會成員;
3、受審議國家的代表;
4、有關區域介入衝突後進程的國家的代表;
5、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主要資金捐助者、部隊和民警提供國;
6、在有關國家的聯合國高級代表和其他相關聯合國代表;
7、相關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8、民間社會組織。

工作組經驗教訓
建和委設立了一個經驗教訓工作組,從以往衝突後接觸行動中的國家和國際經歷中汲取經驗教訓。其會議為今後汲取經驗教訓並提出衝突後戰略及其執行的建議。

民間社會參與:
民間社會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參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及其相關活動。在聯合國總部,鼓勵民間社會組織參加建和委的會議,它們還可以通過向建和委成員及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提供書面檔案非正式地為建和委的工作做出貢獻。 民間社會組織也可以參加建和委某些國別會議,這些會議通常稱之為“非政府組織非正式通報會”。

接受建和委諮詢意見的國家,其境內國家和當地民間組織受鼓勵參加有關建設和平框架問題的協商。 民間社會的代表也可以定期參加建和委的會議和成為監督建設和平基金的聯合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議程

建和委議程:在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兩會決議中,即2005年12月20日的第60/180號和第1645(2005)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決定,某一國家可通過以下方式被列入建和委議程:

1、要求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
2、要求經社理事會或大會提供諮詢意見,但需一有關會員國的同意,且在提出要求國馬上要陷入或再次陷入衝突的特殊情況下,而此情況非安全理事會處理事項;
3、要求其它會員國提供諮詢意見,但需是該國馬上要陷入或再次陷入衝突的特殊情況,而此情況尚未被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
4、要求秘書長提供諮詢意見。

通常建和委只處理已經締結和平協定、基本安全有保障的剛剛擺脫衝突的國家。此類國家應表示願意被列入建和委的議程。不大可能出現違背政府意願的提議。

目前,蒲隆地獅子山被列入建和委議程上。

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

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支助辦公室)的設立,是為了協助和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管理建設和平基金;以及幫助秘書長協調各聯合國機構開展建設和平工作。

支助辦公室通過爭取國際上對受衝突影響國家自主和領導的建設和平努力的支持,維護該國的和平。這包括代表秘書長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工作和調動聯合國系統,以及與外部行為方建立夥伴關係,研究制定建設和平戰略、籌集資金和加強國際合作。此種支助的堅實基礎是支助辦公室的職能,它聚集了建設和平中的經驗教訓和良好做法。支助辦公室的負責人是建設和平支助問題助理秘書長簡·霍爾·盧特(Jane Holl Lute),由建設和平委員會支助科、政策規劃科和建設和平籌資科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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