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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4〕11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7月31日
檔案全文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全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套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建築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項目自評材料。
第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項目考評主體提交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項目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項目自評為基礎,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十八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並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築施工企業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年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二十四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同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指導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台帳及項目考評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四)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九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對跨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該企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轉送至該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同企業考評不合格。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應優先選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業績突出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覆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 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