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

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確保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質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活動,確保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質量,體現公平有序競爭,節約社會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是指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階段,按照有關招標投標及方案設計的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的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範圍):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
(一)按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特、一級的建築項目(一般和特殊公共建築);
(二)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重要地區或重要風景區的主體建築項目;
(三)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
(四)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範圍的建築工程項目。
第五條(管理部門):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設計方針):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並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環保、節能等原則。
第七條(招投標原則):設計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競爭原則。招標可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應實行設計招標而不進行設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各級規劃、建設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第八條(設計質量要求):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滿足現行的建築工程建設標準、設計規範(規程)、製圖標準和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設計招標的類型):設計招標類型分為建築方案設計招標和概念方案設計招標。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建築方案設計招標或概念方案設計招標並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招標類型。
第十條(建築方案設計招標的條件):實行建築方案設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府投資的項目具有經過審批機關同意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企業(含外資、合資)投資的項目具有經核准或備案的項目確認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有條件提供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水、電、燃氣、供熱、環保、通訊、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充分體現招標人意願的設計任務書。
第十一條(概念方案設計招標的條件)實行概念方案設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審批機關同意的項目建議書批覆或招標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項目處於可行性研究階段,需要更多構思方案比選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條件提出申請,經批准的以及其他不宜進行方案設計招標的項目。
(四)特、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和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建築工程為選擇優質的方案和優良的設計單位,招標人可以對投標人採取資格預審和進行概念方案設計,經初步評審後比選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選人再進行方案設計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起至接受投標人報名之日止,不少於5個工作日。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招標人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及範圍、投標人承擔設計任務範圍、投標人要求、投標人報名要求、投標書要求、招標檔案工本費收費標準等。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備案):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加蓋單位公章後應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公告發布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建築造型藝術要求高、技術難度複雜的建築工程,可實行資格預審。
採用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示,並發出資格預審檔案,經專業人員評審後,確定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設計招標檔案):設計招標檔案是進行設計招投標活動及承發包雙方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契約的主要依據。
設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如下實質性條款以及擬簽定契約的主要條款: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檔案格式及主要契約條款;
(三)設計任務書編制的依據和要求:
(四)詳細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五)設計費計算方式或總價;
(六)未中標人的補償標準和方式;
(七)投標人資質審查的要求;
(八)投標有效期;
(九)投標保證金含息退還的條件和期限:
招標人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設計收費標準或提供投標人設計收費的統一計算基價。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七條(投標主體資格):參加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主體資格: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並按規定的範圍和等級參加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投標活動。
(二)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設計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其所在國的全國性建築設計行業協會或組織推薦的會員,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2、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從事過3項以上類似工程項目設計業績的證明材料,且項目已竣工並投入使用。
(三)各種形式的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符合上述要求。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參與競爭。
第十八條(國際招標對投標人要求):經批准,採用國際邀請招標的,境內投標人不得低於投標人總數的1/3.
第十九條(投標檔案的深度及內容):設計投標方案應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標檔案主要包括技術標和商務標:
(一)建築方案設計投標檔案的技術標:
1.工程方案設計綜合說明書;
2.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方案設計圖;
4.工程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5.設計效果圖或建築模型;
6.招標檔案要求提交的技術檔案電子光碟或多媒體光碟。
(二)概念方案設計投標檔案的技術標:
1.總體構思、建築、結構及節能等簡要設計說明;
2.主要概念方案設計圖;
3.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估算);
4.主要設計效果圖或工作模型;
5.招標檔案要求提交的技術檔案電子光碟或多媒體光碟。
(三)建築方案設計(概念方案設計)投標檔案的商務標:
1.投標公函及其附屬檔案;
2.投標人的資格和資信證明;
3.聯合體協定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等;
4.項目設計負責人、工種負責人、主要設計人的人員組成名單及資歷和設計業績;
5.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配合施工等服務措施;
第二十條(備選方案):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備選投標檔案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選辦法,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
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檔案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採納。
第二十一條(投標檔案編制時間):特、大型建築工程概念方案設計投標檔案編制不少於三十日、建築方案設計投標檔案編制不少於四十五日。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開標在支付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時遵循下列主要程式和規定: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會議;
(二)投標人身份核驗:招標工作小組核驗投標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原件(同時遞交上述證件的複印件一套)。如上述交驗的證件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參加開標,其投標檔案按無效標處理;
(三)在招標工作小組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核驗投標檔案的密封和印鑑加蓋情況;
(四)招標工作小組按投標檔案送達時間的先後順序當眾開啟,並對投標檔案中投標公函印鑑加蓋情況、暗標技術標有無標記、投標檔案是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份數及格式要求提交等進行檢查,並當眾宣讀各投標人設計服務內容及設計周期;
(五)開標過程,招標人應指定相關人員作好開標記錄、簽字,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無效標):在開標時,投標檔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書作為無效標處理,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廢標):投標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書進行符合性檢查及評審後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檔案中的投標公函未加蓋投標人公章、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章及未有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簽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代理印章的;
(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簽署的聯合體投標協定的;
(三)投標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後在組成上發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投標檔案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別的;
(五)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未回響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經評標委員會符合性評審未通過的;
(六)暗標投標書中作了不應有的標記的;
(七)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八)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九)未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十)其他違反招標檔案規定的實質性條款要求的。
有上述情形的投標書,評審在對其進行符合性檢查或評審時,應當作出正確判斷,不得採取迴避方式不發表個人意見,因此影響評標結果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一)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特點和需要,選取與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有關的規劃、建築、結構、經濟、設備等專業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占評審人數2/3以上,技術專家應從從事與設計招標項目相關的設計研究領域內產生。
(二)招標人應邀請規劃部門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三)評標委員會人數為9人以上單數組成;
(四)特、大型公共建築工程項目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建築工程,以及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建築工程,採取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招標人可以從設計類資深專家庫中直接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外地或境外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六條(評標標準和原則):評標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審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科學、事實求實的評標原則。
評價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方案設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及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分析、評價;
(二)對方案設計水平、設計質量高低、對招標目標的回響度進行綜合評審;
(三)對方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的高低進行分析、評價;
(四)對方案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五)對方案的投資估算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六)對方案規劃及經濟技術指標及其準確度進行比較、分析;
(七)對保證設計質量、配合工程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措施進行分析、評價;
(八)對招標檔案規定廢標或被否決的投標檔案進行評判。
第二十七條(組織評審):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一)招標人應確保評標專家有足夠時間審閱投標檔案,評審時間安排應與工程的複雜程度、設計深度、投標檔案的數量相適應。
(二)評審應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負責人應從評標委員會中確定一名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技術專家擔任,並從技術評審中推薦產生一名評標會議紀要人。
(三)評標嚴格按照招標檔案中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不得引用招標檔案規定以外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
(四)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階段,在對投標檔案的審查、澄清、評議過程中,一旦發現投標人有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施加影響的任何行為,即取消該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人不得採用任何形式干擾評標活動,否則評審應取消該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六)若投標檔案事先送達評審的,每位評審應認真審閱投標書,並在參加評審會前,均應認真填寫好《專家評審意見表》。
第二十八條(評標方法):評標方法主要包括記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綜合評估法等。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標一般採用百分制綜合評估法。
(一)記名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對通過符合性評審的投標檔案進行詳細評審,各評審以記名方式投票,按招標檔案要求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方案,經投票匯總排序後,得票數最多的前1至3名投標人作為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推薦給招標人。
(二)排序法:評標委員會對通過符合性評審的投標檔案進行詳細評審,各評審按招標檔案要求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方案,並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經投票分數匯總排序後,得分最多的前1至3名投標人作為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推薦給招標人。
第二十九條(百分制綜合評估法的內容和程式):設計方案綜合評估法以技術檔案為主。
招標人採用百分制綜合評估法作為評標方法的,技術部分權重一般不低於85%;商務部分權重一般不大於15%,且應當按照以下程式操作:
(一)招標檔案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的所有評價因素,需量化的評價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和細化;
(二)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中技術標進行評審(如採用暗標方式評審,投標檔案在開標時應當進行保密、編號處理)。技術標經評審、分數統計後進行商務標評審,商務標採取明標方式評審。
(三)技術標(暗標)編號所對應的投標人名單應在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提交的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審打分完畢、總分匯總後進行開啟;
(四)技術標和商務標分值匯總、標明排序並經評標委員會確認後,按招標檔案要求確定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推薦給招標人;
第三十條(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一)採取公開和邀請招標方式的,推薦1至3名;
(二)招標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技術論證要求):建築工程項目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在評標同時對其中有關安全、技術、經濟、結構、美觀、環保、節能等進行專項技術論證:
(一)重要地區主要景觀道路沿線的建築工程,其他地區特、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和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建築工程;
(二)設計方案中出現的安全、技術、經濟、結構、材料、環保、節能等有重大的不確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進行設計方案技術論證的。
中標的建築設計方案(包括慨念設計方案)如有必要,也可進行專項技術論證,作為設計方案最佳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定標):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中依法確定中標人。
(一)政府或國有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建築工程,招標人一般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後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可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並在評標紀要上詳細說明理由。招標人依法及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招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取消重新投標資格。
第三十三條(重新招標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並在評標紀要上詳細說明理由。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取消重新投標資格。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各投標檔案未最大程度回響招標檔案要求,重新招標時間又不允許的,經評標委員會同意,評審可以以記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數票產生3名或3名以上投標人進行方案最佳化設計。評標委員會重新對最佳化設計方案評審後,確定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情況書面報告):依法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辦事流程表;
(二)中標通知書;
(三)招標檔案及補充檔案;
(四)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五)投標人報名表;
(六)投標公函及附屬檔案;
(七)經備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評標會議紀要、評審選票、專家評審意見表;
(十)廢標情況說明;
(十一)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後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二)招標代理契約(如有);
(十三)參加答疑、開標、評標會的人員簽到表;
(十四)中標人的投標檔案;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以上(四)至(十四)項內容,應裝訂成冊,製作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封面;第(三)項內容經備案的,不再提供。
第三十五條(評審結果的公示):對於特、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建築工程,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招投標,接受社會監督。
負責項目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評標結束後30日內在招標信息網上公開排名順序,並對專家評審意見和評分結果進行公示,同時收集與設計招標有關各方的公正度評價。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簽訂設計契約):如中標人具備相應設計資質,且接受招標檔案中的設計收費標準,即可認定為工程設計的承擔者。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不違背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簽訂設計委託契約,並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契約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應當控制在經審批的可行性報告規定範圍內。
國家制定的設計收費標準±20%規定範圍是簽訂建築工程設計承發包契約的依據,招標人不得擅自更改。招標人不得以壓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十七條(投標檔案補償):招標人對已提交合格投標檔案而未中標的投標人應當給予投標補償,補償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日內,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規定投標人投標書編制補償費或方案最佳化設計補償費,境內外投標人享受同等補償標準。
第三十八條(設計收費規定):境外設計單位在境內參加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設計收費,應按照國民同等待遇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的設計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保護):設計方案的智慧財產權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後7日內,將未中標的投標檔案全部退還給投標人。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檔案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徵得該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
聯合體的投標人合作完成的設計方案,其智慧財產權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設計單位責任):設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方案設計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合理性、真實性及契約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編制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市場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計企業及註冊資格人員的誠信管理。在設計招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質量、設計投標質量、信譽、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並建立設計企業和註冊人員的誠信檔案與誠信體系。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和否定依法按規定程式評出的中標方案。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國家和地方建設方針、政策、標準、規範的落實情況,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活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執行):其他建築工程項目的方案設計招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解釋機構):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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