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建水縣人事局為主管全縣人事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具體實施意見,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根據省、州的有關規定,擬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分配的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審核。
(四)根據國家和省、州的人事發展規劃和計畫,研究人事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制和下達全縣人事計畫。
(五)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省、州的有關配套政策、法規和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具體意見,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隊伍,指導和協調全縣各部門實施和完善公務員制度;管理和指導全縣公務員的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懲戒、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工作,承辦國家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人員的限額審核控制,保持幹部隊伍的合理結構。
(六)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草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綜合協調和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國家、省、州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的政策,制定我縣的具體實施意見和事業單位結構比例的指導意見,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協調人關部門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審核和巨觀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按照人才流動的有關政策法規,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推動人才合理流動;負責全縣人才資源開發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和指導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擬定全縣人才招聘、人才引進、人才流動、人才資源開發的規劃;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健全人事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的人才服務中心和人才服務中介機構;負責審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入、調出並辦理有關手續;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和國家計畫內“三生”的就業制度和就業的政策措施;承辦重點建設和科技攻關項目所需特殊人才的選調工作。
(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工齡落實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方面的政策規定;根據國家、省、州的有關工資政策,制定我縣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中央、省、州的有關規定,負責州下達我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及隨遷家屬子女的服務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州人事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和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事局設五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對局機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2、負責局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檔案的起草,文書收發、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統計、利用、管理、文印,來信來訪等工作。
3、負責各種會議的組織、記錄和紀要的整理,並對局領導布置的工作和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傳達落實。
4、負責關於轉變機關工作作風、黨風廉政建設及各種材料的上報和落實等工作。
5、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等工作,並協調好與財務工作有關的部門之間的關係。
6、管理局人事、社會保險工作,承辦本局幹部職工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獎懲、非領導職務等工作。
7、負責局機關行政日常事務、辦公用品的計畫和購置和車輛管理使用和固定資產的管理等工作。
8、收集和傳遞重要人事工作信息,為局領導決策提供服務,當好局領導的參謀助手。
9、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0、負責局機關的保密、保衛、安全等工作。
(二)國家公務員管理股
1、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隊伍。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單項法規,組織指導各部門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
2、組織指導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統計等工作。
3、負責縣級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
4、根據省、州人事部門的有關政策和各部門的用人計畫,制定國家公務員的招考計畫和巨觀調控措施,保持公務員隊伍的合理結構。
5、制定全縣國家公務員的各種培訓計畫並進行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
6、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的錄用、流動調配、轉正、確定行政職務等工作。
7、指導各部門開展國家公務員輪崗、竟爭上崗、迴避等工作。
8、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組織實施和審核工作。
9、承辦各有關部門的督查件和與業務有關信訪件的答覆。
(三)工資福利股
1、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工作。
2、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正常晉升、調標、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各種津補貼的審批等工作。
3、按照國家、省、州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關工資分配方面的實施意見,並負責改革後各崗位績效工資的審批。
4、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花名冊審核工作。
5、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
6、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工作人員計算連續工齡工作。
7、承辦各部門督查件和與業務有關信訪件的答覆。
8、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年報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9、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變動、工作調動和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的審批。
10、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招錄人員見習期和定級期工資待遇的審批。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1、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隊伍建設。
2、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規劃、培養和管理工作。
3、負責推薦、選拔、獎勵、管理省、州和縣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4、負責全縣職稱改革工作。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我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聘管理的實施意見,制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初級評審會的組建、管理和評審工作,核准初評審的評審結果;負責教育系統中級評審會的評審工作和核准評審結果;推行執業資格制度。
5、組織和指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報名和考試工作,並對各個環節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6、核發並管理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
7、參與草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參與協調和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
8、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9、負責非公有制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
10、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與綜合分析。
(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與國家公務員管理股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1、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及隨遷子女的工作安置、落戶、落糧等服務工作。
2、組織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3、負責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4、負責轉業幹部的跟蹤服務和推薦優秀轉業幹部出席國家、省、州先進表彰大會的工作。
其他
(一)保留縣人事局下屬事業單位人才交流中心,屬於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納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其職能為:
1、根據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定我縣人才資源的長遠工作規劃和具體的組織實施意見。
2、制定人才流動的巨觀管理制度、工作規劃和人才市場建設的規劃及管理章程。
3、負責對人才市場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分類、整理和歸檔,並適時地為用人單位提供人才信息,推薦人才,建立人才檔案和人才庫。
4、負責大中專畢業生的報名登記工作和人事代理業務、待分配大中專生的檔案管理及人事中介組織的一切管理工作。
5、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聘用、鑑證、審批及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等工作。
6、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單位(含個體私營經濟人才招聘廣告的審批及農村鄉土人才的開發和配置。
7、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新招錄用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考核、退休、獎懲、辭職、辭退工作,並辦理已錄用大中專畢業生的農轉非手續。
8、負責人才市場建設、人才交流服務和進入人才市場的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大中專畢業生等人的就業服務工作。
9、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事業單位的綜合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二)建水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正科級機構,與縣人事局合屬辦公)其職能為:
1、貫徹執行中央、省、州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我縣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2、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研究制訂我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級各民眾團體、各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3、根據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指示精神,協調縣委各部門、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
4、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設定限額和人員編制總額以及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審批和管理。
5、負責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管理縣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2號),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7、審核縣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8、負責全縣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批工作。
9、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計畫外用工的審批工作。
10、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11、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上級機構編制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縣編辦設1個科和機關編制管理崗位:
1、機關編制管理崗位
研究擬定全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研究擬定全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眾團體的機構改革方案及政策,審核縣委各部門、縣政府各部門,縣人大和縣政協機關、縣法院和縣檢察院、縣級各民眾團體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指導鄉鎮的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縣鄉鎮行政編制總額,負責縣級各機關機構編制檔案的建立;負責全縣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和民眾團體的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縣編辦的內務工作和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2、事業編制工資基金管理股(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股)
參與研究全縣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案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參與研究擬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和實施細則、辦法,審核縣直屬事業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縣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指導各部門、各鄉鎮的事業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和計畫外用工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年檢和事業單位信息庫的建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