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目的
為了加強我縣建築安裝業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制止買賣稅款違法行為,確保“以票控稅,以票促管,以票促收”,防止稅款流失。
適用範圍
地稅機關對建築安裝業發票領購、開具、使用、繳銷、檢查各環節的管理。
職責
1、 縣局發票所負責建築安裝發票使用範圍的控管和審核。
2、辦稅服務廳負責建築安裝發票的開具管理。
3、稽查局負責建築安裝發票專案稽查。
工作程式
1、建築安裝發票的領購
辦稅服務廳、屬地分局按照上報的發票領購計畫、領取建築安裝發票。發票所必須在發票聯上“加蓋XX分局有效的印章”,防止建築安裝發票超出本轄區範圍使用,從源頭上控制利用發票買賣稅款。
2 、建築安裝發票的開具、使用
(1)建築安裝發票由地稅機關集中管理,統一填開,按填開發票金額依率計徵稅款。
(2)凡在我縣境內從事建築業(建築、安裝、修繕、裝飾業)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稅務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取得建築安裝發票。
(3 )在城區範圍內(工業園區)縣以上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城區辦稅服務廳開具建築安裝發票,跨鄉鎮超範圍開具和使用的發票一律無效。
(4)建設單位必須憑地稅機關開具的建築安裝發票支付各種工程款(包括預付工程款)對跨鄉鎮超範圍使用的建築安裝發票和非建築安裝發票應予拒絕支付各種工程款項,否則由建設單位補繳稅款。
(5)縣局設立建築業稅收專職稽查機構,負責全縣建築業稅收和建築安裝發票的稽查,查處利用發票,偷逃、抗稅、買稅賣稅等稅收違法犯罪案件。
3 、建築安裝發票的繳銷、審核
辦稅服務廳將填開的建築安裝發票存根按本裝訂,每月(季)上繳發票所,發票所專人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移交稽查局實施專案稽查。
開票原則及依據
建築安裝業發票必須是本區的,即:施工地稅務機關的發票,屬地原則
第一條依據原則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32、33、34、35、36條規定,企業外出經營的必須要到經營地報驗登記,在當地納稅。
第二條依據原則
<發票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使用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第三條依據原則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8條第10款將“未經批准,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列入“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