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建始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七)撤消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八)撤消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任職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閣局局長的任免;(十一)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消個別副縣長職務;決定撤消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個別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等。 地 址:建始縣業州鎮奎星樓路28號

建始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消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消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任職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閣局局長的任免;
(十一)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消個別副縣長職務;決定撤消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個別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等。
地 址:建始縣業州鎮奎星樓路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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