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2年5月24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02年8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2002年9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清江污染,保護和改善清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內清江幹流及其支流(以下簡稱清江)。
第三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防治結合、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方針,按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清江保護與開發。
第四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將清江保護、污染治理、生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及其年度計畫。
第五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清江保護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的發展計畫、水利、林業、建設、國土資源、交通、工商、旅遊、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對清江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州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清江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清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下列資金:
(一)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清江污染防治的專項資金;
(二)按規定用於環境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補助資金;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其他資金。
以上各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審計部門對以上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並公布審計結論。
第八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污染防治計畫,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合理地布局工業和規劃城鄉建設。
第九條 清江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II類標準保護。
自治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清江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劃定清江水環境功能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告。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排放和傾倒各種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設定碼頭、躉船等設施;
(四)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條 清江污染防治實行濃度控制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自治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污染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報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總量控制任務。
超過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不得新建有污染清江的項目;不得改建、擴建增加污染負荷的項目。
第十一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清江水質監測網路,定期公布水質狀況。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清江水環境污染作出界定。
第十二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對排放口實行規範化管理。
納入排放口規範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必須設立排放口標誌,對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備總量計量裝置並安裝連續監測儀器。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清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的,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審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將防治污染的設施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 凡向清江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三產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按照規定排放污染物,繳納排污費;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理設施有重大變化的,應當申報變更情況。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治理決定,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嚴重污染或者可能嚴重污染清江水環境,威脅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時,凡發現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地區。
第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截污管網建設,逐步建立污水處理廠,實施污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建設城市垃圾處理廠,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加強對生活污水的治理,新建的產生生活污水的建設項目,必須採用先進技術;對原有住宅小區及樓、堂、館、所化糞池限期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 在清江幹流及一級支流的河床及兩岸河堤2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工業、商業、民用建築和其他與清江水污染防治無關的設施,已經建成並對清江水質造成污染的建築、設施必須限期治理,逐步拆遷。
第二十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營造清江沿岸綠化帶、防浪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並按照林權建立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清江沿岸兩側到第一層山脊劃為清江保護區。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炸石、取土、挖沙、採礦,砍伐林木、採挖樹蔸(樁),狩獵以及燒山開荒等一切破壞河床、河岸、庫岸、自然景觀的行為;
(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傾倒廢石、廢渣、廢土、動物屍體、包裝物及其他廢棄物;
(四)在清江及庫區炸、電、毒殺魚類及其水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清江梯級開發形成庫區後,庫區資源的規劃、開發、保護、治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水電開發業主單位共同負責。
水利水電工程大壩上游距壩址300米、下游距壩址200米範圍內的水面,由水電開發業主單位負責管理。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庫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處罰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及其所轄有關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在清江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地面水環境質量II類標準是指適用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二)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是指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區域。
(三)水環境功能區是指根據水域環境保護目標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內其他主要河流,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後評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州人大常委會2014年工作安排,常委會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立法後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評估的基本情況
《條例》於2002年5月24日州四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操作性,為防治清江污染,保護和改善清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條例》實施以來,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基本實現了立法的預期目的,總體效果較好。由於《條例》立法時,清江水布埡大壩還沒有蓄水,2007年水布埡庫區形成以來,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清江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的頒布實施,清江保護與開發矛盾越來越大,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條例》已不適應現實形勢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立法後評估,修改完善《條例》勢在必行。
為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州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瞿赫之任組長,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於德海,副主任鄧正平任副組長的《條例》立法後評估組。印發了《關於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開展立法後評估專題調研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3月中旬,瞿赫之、于德海分別帶隊,深入恩施、利川、建始、巴東等縣市開展了評估調研。赴縣市調研前,召開了工作啟動暨培訓會,瞿赫之同志作了動員講話;組織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鶴峰等縣市及州直相關部門進行了《條例》立法後評估自評工作。在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匯總、整理和分析,最終形成此評估報告。
二、《條例》實施的績效評估
《條例》實施以來,取得的主要成效與做法是:
(一)深化宣傳教育,環保意識明顯增強。各級各部門按照《條例》第六條要求,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環保世紀行、“六五”普法教育等載體,廣泛宣傳貫徹《條例》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增強保護母親河的責任和義務觀念。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積極回響,清江保護的輿論氛圍十分濃厚,為《條例》實施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二)堅持科學謀劃,規劃先行指導實踐。各級政府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把清江保護、污染治理、生態建設納入了“十一五”、“十二五”規劃及年度計畫的重要內容。結合《條例》實際,編制和實施了《恩施州清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恩施州城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恩施州清江流域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等一批專項規劃。相關縣市也編制了相應規劃,出台了一系列保護措施。2011年5月國務院批覆《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禦和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將清江幹流重點河段近期防洪治理工程納入主要支流治理規劃,規劃總投資涉及我州2.46億元。2012年國務院批准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將我州三峽庫區及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149個項目納入了規劃。2012年12月,恩施港總體規劃經徵求交通運輸部意見後,由省政府批准實施。
(三)強化綜合治理,保護防治穩步推進。貫徹落實《條例》第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爭取並實施了一批與清江治理相關的重大項目。完成了全州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和標示設立,建立了定期巡查、水質監測和報告等工作制度。全州八縣市整體納入國家西部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範圍,恩施、利川、建始、鹹豐4縣市納入國家三峽庫區影響區範圍,已下達資金1.54億元(含巴東三峽庫區縣),建設28個污水垃圾處理項目。2012—2013年共爭取三峽電站中央分成水資源費2800萬元,用於恩施市大龍潭、車壩河、清水河、利川市一水廠等城市飲用水現狀(應急、備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實施恩施、利川城市防洪工程。流域已建成污水處理廠11座。積極實施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水土保持和農村生態家園等工程,對清江流域生態環境進行綜合治理,有效地減少了水土流失。
(四)探索清江開發,綜合效益正在提升。堅持《條例》“統一規劃、防治結合、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方針,加強清江保護與開發,生態、社會和經濟等綜合效益逐步顯現。一是清潔能源開發方面。清江幹流現已開發利用三渡峽、龍王塘、大龍潭、水布埡等8座水電站,支流共開發電站68座。二是旅遊資源開發方面。2011年頒布實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為全州旅遊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建成了齊岳山、佛寶山、騰龍洞、恩施大峽谷、梭布埡石林、水布埡大壩等景區景點,旅遊人數和綜合效益不斷攀升。三是庫區航運開發方面。2012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清江恩施港為湖北省重要港口。目前清江水布埡至恩施段四級航道里程已達到76公里、五級航道里程達到34公里,最大通航能力提升到1000噸級。
(五)強化執法監督,違法行為得到懲處。2009年,州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條例》執法檢查。利川市人大連續8年聽取市人民政府實施《條例》情況的報告。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全州環評執行率已達95%以上。開展了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全州各類礦山企業由1034家減少至655家。恩施市依法關閉水泥企業3家、造紙廠4家、化肥廠1家、造船廠1家,淘汰燃煤鍋爐40餘台,對9家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註銷河道采砂許可證14個。利川市依法取締沿江兩岸非法採礦點42處、採石點9處、加工雙灰粉廠4處;責令飲用水源區內3家塑膠加工廠和1家屠宰廠搬遷。建始縣立案查處環境違法企業16家,責令改正企業環境違法行為141起,撤除銷毀燈光網37處、攔河網13處,銷毀絞盤2台。
《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是:
(一)清江管理機制不順。清江開發保護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隨著國家政策的改革調整和清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加快,清江綜合監督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僅靠一兩個部門是不能勝任的,需要統籌協調、齊抓共管。《條例》關於部門職責定位沿用上位法模式,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導致職責不清、界定不明,各自為政、相互推諉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執法實踐中存在多頭治水、無人負責的局面,急需一個綜合協調管理機構對清江進行綜合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監察能力建設無一縣市達國標,環境保護綜合執法能力弱,鄉鎮環保工作難以落實。
(二)清江總體規劃有待完善。目前,清江流域的開發缺乏巨觀的規劃指導和約束,重清江局部開發,輕全流域系統開發;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輕長遠利益、整體利益;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在水資源開發與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與治理等方面缺乏系統規劃。大龍潭電站建成後,恩施城區段生態流量問題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三)清江水體污染令人擔憂。清江流域城區或集鎮附近的部分支流污染嚴重。近期監測結果顯示,恩施市龍洞河官坡橋斷面、高橋河河口斷面、高井河河口斷面、利川市轉轉河汪營鎮河段為劣Ⅴ類水質。污染源重點是:一是重點工程施工污染。如,滬蓉西高速、渝利鐵路在修建過程中,在利川境內向清江直接排放廢渣100多萬方、廢水20萬噸,污染面積達2平方公里。二是礦山污染。流域內共有礦山企業338家,占全州總數的52.6%,開山炸石、取土、挖沙、採礦等污染嚴重。如,利川市石壩和馬鹿池2座煤礦緊挨清江,產生的礦井污水都直排到河道。三是農業養殖污染。清江沿岸的畜禽養殖大戶和企業布局不合理,大都沿江而建,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直排糞便、污水垃圾等直排清江。巴東縣境內清江河段有漁業養殖戶39戶840口網箱,養殖面積達26畝。四是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流域內很多垃圾都在河邊隨意傾倒、堆放、焚燒,龍洞河穿越城區段兩岸、利川汪營鎮轉轉河一帶建築臨河堤而建,生活污水直排河中。同時,清江水布埡庫區的跨河台網、燈光河網,毒魚、電魚行為,砍伐林木、採挖樹蔸以及燒山開荒等破壞行為,都對清江生態環境造成相應的污染和破壞。
(四)城鄉環保設施嚴重滯後。一是缺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清江流域鄉鎮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設施嚴重不足,目前流域只有涼霧等少數幾個鄉鎮建有污水處理廠,且日處理能力並不能滿足需求,大多都直排入河道。二是農村環保設施匱乏。除了已經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村莊有垃圾集中處理點,其餘村莊都沒有相應設施,導致生活垃圾無法進行統一有效的收集處理,很多垃圾都在河邊隨意傾倒、堆放、焚燒,造成污染。三是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滯後。利川城區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龍潭村和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都未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城區清源體育場排污溝溝底太低,致使該排污溝的生活污水未進入城區污水收集管網;城南新區、工業園區、火車站片區污水排污口低於三號泵站過江管口,致使該區域生活污水無法進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收集管網。恩施城區污水系統沒有嚴格做到雨污分流,部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重點園區和工業聚集區環保基礎設施滯後,部分項目排水排污設施建設不到位。
(五)清江防洪安全不容忽視。按照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州城恩施市的防洪標準(重現期)應達到50年一遇。清江幹流、支流上的水庫均庫容小,調蓄能力嚴重不足,利川、恩施城區防洪能力均不足五年一遇標準。
(六)水庫庫區地質災害頻發。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地質災害勘探、治理、監測、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目前這方面的矛盾十分突出。據長江委三峽勘測設計研究院調查,水布埡庫區分布滑坡體、崩坡體、危岩體200多處,涉及5縣市17個鄉鎮近萬人,地質災害更是頻發,直接威脅著庫區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七)清江航運管理亟待加強。水布埡水庫蓄水後,隨清江淹沒區原交通狀況改變及旅遊業的興起,許多老百姓打造船隻,從事航運和旅遊業,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有的直接在木船上裝掛柴油機,造成水面污染。加之港口碼頭建設滯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條例》評估的建議和意見
針對《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在《條例》實施及修訂過程中著力研究解決以下問題:
(一)增強保護清江責任意識。清江是恩施州土苗兒女的母親河,自覺保護清江的生態環境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要把清江保護作為深化“三州戰略”、實施“雙輪驅動”、推進綠色繁榮的重要支撐,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群體的目標和責任。進一步加大清江保護條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廣大幹部和各族人民民眾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保護清江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二)理順清江管理體制機制。創新體制機制,建立以各級政府按地域分流域管理為基礎、以清江水體質量為核心、以健全防洪排澇、生態環境、植樹造林、生物多樣性等綜合指標體系為載體、各部門職責明確、市場進入、社會廣泛參加的綜合協調管理機制和體制。比如參照利川市的做法,成立清江保護委員會,統一負責清江保護工作;落實屬地屬職負責制、健全河段長制、建立責任追究制等。要研究清江流域生產力布局,建立清江流域重大工業項目布局的巨觀調控機制和決策機制,嚴格控制高污染項目在該區域內的建設。研究清江流域綜合治理投入機制,鄉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有關清江污染治理工程要爭取進入國家投資項目。州及有關縣市政府要安排清江治理的專項資金。建立水布埡庫區地質災害防治長效機制,堅持群防群治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確保庫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強化規劃約束管理。規劃是保護的藍圖和依據。按照《條例》要求,根據國家對恩施州的功能區劃定位,研究制定清江保護與開發的總體規劃,確定中長期目標,分級分步實施。制定清江水利開發、水生態修復、污染防治、植樹造林、防洪排澇、水土保持、地災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一系列專業規劃。涉河涉水的建設項目,必須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對不滿足河流藍線和影響河流生態環境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水利部門、環保部門許可的依據要作為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條件,從規劃到完工,要全程監督管理。
(四)加快綜合治理步伐。把清江保護作為最大的民生工程和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針對此次評估查找出來的突出問題,按照集中專項行動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建章立制與宣傳教育相結合、加強檢查與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認真開展清江流域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垃圾污水治理、非煤礦山、非法打沙淘沙、農業面源及畜禽水產養殖污染、航道船舶等專項整治行動,重點解決污水亂排、垃圾亂倒、山體亂挖、沿河亂建、船舶亂行等問題。同時,加大清江保護治理工程項目的爭取和實施力度,力爭城區污水處理系統能高效運行,清江幹流每個鄉鎮有一座污水處理廠、一座垃圾填埋場。支持利川市建設備用水源項目,加快恩施市應急、備用水源建設,確保城區飲水安全。支持恩施市關閉紅廟電站,恢復下遊河道水生態及流量。
(五)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加大《條例》的執法處罰力度,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組織開展對《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州清江保護條例》的執法檢查。著力推進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廢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完成對重點企業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任務,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拆除不滿足河流藍線控制要求的臨河建築。
(六)適時修訂完善《條例》。如:《條例》在制度設計、邏輯結構上,建議分總則、保護與管理、開發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更加清晰明了,便於查閱理解。《條例》過多引用了相關法律條款,而未對其進行深化或細化,致使條款操作性和針對性不足,建議將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條例》未能體現“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 的原則,在如何界定清江庫區水電開發業主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職責問題上,《條例》修訂時要重點考慮。《條例》未能解決建設項目“重審批、輕監管、弱驗收”的問題,建議按照“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思路,明確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期監管、竣工驗收、違法行為查處各環節具體規定。建議《條例》增加解決生活污水直排、垃圾入河等違法行為的監管懲處問題,解決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污水管網監管不到位導致已建成環保設施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等問題的相應規定。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