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經2010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條例》共3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0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事業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確保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相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職責:
(一)負責全州老齡事業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宣傳有關老齡事業的法律法規,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組織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五)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市老齡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協助老齡工作機構,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每年8月15日為自治州老年人節。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州、縣市老年人的人數,州級每年按人均不低於二元標準、縣市每年按人均不低於三元標準,分別納入州、縣市兩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各級福利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老齡事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有關部門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各項補貼,不得拖欠、剋扣和挪用。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用於發展農村老齡事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貧困老年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者扶養能力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救助。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給予住房援助。
拆遷安置老年人居住的自有產權房時,有關部門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給予照顧。
有關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產權房過戶手續時,應當查驗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或者徵得老年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在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在繳費水平和報銷比例等方面照顧老年人。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衛生服務納入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建設,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治療、護理和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益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的投入。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妥善安排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無子女、無經濟來源的特困老年人。
第十八條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給予如下優惠:
(一)對建築達標、設施完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給予貸款貼息或者以獎代補的扶持;
(二)對多種方式興辦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許可權範圍內給予適當優惠;
(三)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燃氣、供暖等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居民民用收費標準收取;
(四)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自用房產、土地,依照有關規定免徵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對新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減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閒置廠房、庫房、校舍及辦公樓等興辦各類為老服務設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對自行採暖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燃料補貼;
(八)對下崗失業人員興辦的或者吸納員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下崗失業人員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體系建設,建立由養老服務人員培訓、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為老年人服務的隊伍。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公益事業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籌資、籌勞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贍養人必須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義務,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
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應當優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必須履行護理、照料責任。贍養人護理確有困難而請人代為護理時,所需費用應當由贍養人負擔。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之間或者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就贍養義務發生爭議時,贍養人或者老年人所在的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主持簽訂贍養協定,並監督執行贍養協定。
贍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
贍養人的配偶及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習慣,尊重老年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違背其意願強迫分開贍養。
第二十六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無力耕種或者照管的,應當做出妥善安排,收益歸老年人支配。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的變化為由,索取、隱匿、分割、損毀或者限制使用和處分老年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各級人大、政協在選舉或者推薦代表和委員時,應當考慮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代表和委員。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教育的統籌規劃和教育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老年人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電影和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敬老、助老宣傳,開辦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專題或者專欄。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社區、行政村建立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相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凡戶籍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均可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免費辦理老年人優待證。
老年人享受以下優待:
(一)對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屬於縣市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四百元的敬老金;對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屬於縣市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二百元的敬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屬於州財政開支的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州財政負擔;屬於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所在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負擔;
(二)醫療服務機構在老年人掛號、診治、交費、取藥和住院時,應當提供優先服務。對行動不便的,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助步器和其他設備。社區設立的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為本社區內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衛生保健活動;
(三)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每年應當為本地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四)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敬老席。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憑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
(五)國有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等公益性文化設施,應當免費向老年人開放;
(六)收費公園、園林、旅遊景點對持有效證件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免收第一門票;
(七)需要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免費或者半價的優待;
(八)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為其辦理後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民政部門設定的殯葬單位選擇普通殯葬服務的,該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分別按照城鎮或者農村火化費、殯儀車運費、骨灰暫存費收費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殯葬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對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贍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支持、幫助老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審理、執行老年人提出的贍養費、養老金、撫恤金、財產糾紛、遺棄、虐待和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訴訟,不得推諉、拖延。
朝鮮族老年人參加訴訟可以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老年人提起訴訟生活確有困難的,訴訟費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法律援助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齡事業和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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