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救生衣或裝置應使機上每位人員在坐下時就可拿到並易於取用.如飛機飛越水面,當其臨界發動機在航路或計畫的改航航路任何點失效後,仍可繼續飛行至某一機場,距離適合於應急著陸的機場超過以巡航速度飛行120分鐘所到達的距離或740公里(400海里),兩者中取較小者.
須攜帶設備
1)機上每個人一件裝有經批准的救生定位燈的充氣救生衣;
2)具有足夠的救生筏,並其容量和浮力在其尺寸最大的救生筏不可用時,仍可容納飛機上所有的乘員;
3)每個救生筏應安裝有經批准的定位指示燈;
4)每個救生筏至少有一個有效的煙火信號器;
5)經批准的營救型應急定位發射器。當該發射機累計使用時間超過1小時,或其中的電池已達到使用期限的50%時(對於可充電電池,為充電使用期限的50%),該電池應更換(對於可充電電池,則應重新充電)。應在發射機的外部清晰地標出下次進行電池更換或重新充電的日期。這裡,電池的使用期限是指發射機製造商所提供的經批准電池可用壽命。該期限要求不適用於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內基本不受影響的電池(如不激活電池)。
6)所要求的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應在出現水上迫降的情況時易於快速取用。這些設備應存放在有鮮明標記的經批准的位置處。
7)在每一個所要求的救生筏上,應放置一個適合所飛航路的救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