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運輸機飛行
正文
飛行類別 民用運輸機的飛行按飛行區域,通常分為機場區域飛行和航線飛行;按領航和駕駛條件可分為目視飛行和儀表飛行。
機場區域飛行 包括飛機起飛、上升、下降和著陸。
起飛是飛機開車後在跑道上滑跑增速,以產生升力,克服重力,離開地面。起飛時要使用飛機發動機的最大功率,以縮短起飛滑跑距離。決定飛機起飛滑跑距離的因素很多,其中最直接的因素是飛機的起飛重量和發動機的功率。上升和下降分別是飛機起飛後向規定的航線高度爬升和執行任務後脫離規定的航線高度下降。這類上升、下降飛行,通常在機場的近進區域內進行。著陸是飛機下降後的接地,在跑道上滑跑減速,直至停止、關車。飛機著陸前,飛行員用目視或利用無線電設備準確判定飛機與跑道的關係位置,在飛機接地前的關鍵時刻,要目測飛機的接地點。通常飛機的著陸滑跑距離比起飛滑跑所用的短。在著陸過程中,如果飛行員發現飛機不能安全接地,應該操縱飛機復飛,拉升到規定的高度,重新進入著陸。各種飛機根據其飛行性能,規定有不同的復飛安全高度,低於此高度,飛機不能復飛。
航線飛行 飛機沿規定路線從一個機場到另一個機場的飛行。通常又有沿航路飛行、沿地方航線飛行和沿臨時航線飛行之分。航路飛行是沿劃設有航路的航線飛行,主要用於國際航線以及國內的主要幹線的航空運輸。地方航線飛行是沿沒有劃設航路的小範圍的航線飛行。地方航線通常沒有規定寬度,通信導航設施和氣象保障不如航路完善。在中國這類飛行主要用於省、自治區範圍內,以及彼此相鄰的省、自治區之間的航空運輸。臨時航線飛行是沿根據飛行任務臨時確定的航線飛行。
目視飛行 在可見地平線和地標的條件下,能夠目視判明飛機飛行狀態和方位的飛行。在《目視飛行規則》中,對各種不同速度的飛機,不同性質的空域,分別規定目視飛行的氣象條件、最低安全高度、飛機之間(垂直、縱向、側向)的安全間隔。國際通用的氣象條件是: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時,能見度至少8公里,距雲的水平距離至少7.5公里,垂直距離至少300米;在管制空域外,高出平均海平面900米或高出地面300米以上飛行時,與在管制空域內相同,在此高度以下飛行時,條件放寬到能見度至少1.5公里,雲下能看到地面。目視飛行時,機長對保持飛機之間的間隔和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負責。
目視飛行和按《目視飛行規則》的飛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當具備目視飛行的氣象條件時並非任何飛行都可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執行。例如在夜間和6000米以上空中飛行,雖然能不間斷地看到地面,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規定必須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有的國家規定,對按照《目視飛行規則》的飛行,不實施飛行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的一切飛行,都實行飛行管制。
儀表飛行 按照航行駕駛儀表判斷飛機飛行狀態及其位置的飛行。在《儀表飛行規則》中,對不同的飛行區域和地形條件,分別規定最低安全高度;根據飛機飛行高度、速度和導航及管制設備的配備情況,分別規定飛機之間的安全間隔和距離。凡低於目視氣象條件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即為儀表飛行的氣象條件。儀表飛行時,航行管制員對飛機間的間隔、距離和高度層配備負責。
國際民航組織和絕大多數國家規定,在低於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夜間飛行、高度6000米以上飛行和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時,不論天氣情況如何,都必須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執行。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在一國領土和領海上空,通常都要實施飛行管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飛行的準備和實施 民用運輸機飛行活動通常包括準備階段和實施階段。中國民航規定分飛行的預先準備、飛行的直接準備、飛行實施和飛行後講評四個階段。
飛行的預先準備通常于飛行前一日進行,遇有臨時緊急任務,方可和直接準備階段合併進行。預先準備的主要內容有:下達任務,配備空勤組,確定機型,選擇航線,研究制定飛行、指揮方案,辦理飛行申請。飛行的直接準備通常于飛機預計起飛前 1小時30分開始進行。其主要內容有:研究天氣情況,進行領航計算,準備飛機,裝載客貨,檢查設備,修訂和補充各項工作計畫和方案措施,決定飛機的接受和放行。飛行實施是按照預定計畫實施飛行全過程和保證飛行。飛行後講評是對飛行進行總結,以便提高飛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