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九江市廬山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區環境保護局。
(二)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省、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承擔落實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承擔落實全區減排目標的責任。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落實國家、省、市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和污染物減排任務,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負責全區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等污染防治工作。
(六)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區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區環境執法檢查活動。
(七)負責全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和區域環境質量評價。
(八)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建設和管理區級環境監測網,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編報廬山區環境質量報告書。
(九)監督管理全區自然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環境保護局內設2個職能股室:辦公室、業務股(環境監察大隊)。
機關黨組織和工、青、婦組織按各自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股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