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靈縣農業委員會

(一)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簡介

廣靈縣農業委員會,是廣靈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農業行政工作職能部門,正科級建制,同時也是中共廣靈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所在地。縣農委主任兼任縣委農工辦主任。2010年將縣農業局的職責與縣畜牧獸醫局、縣扶貧開發領導組辦公室、縣農機局、縣農業綜合開發局、縣經營管理科承擔的行政職責進行整合,劃入縣農業委員會,不再保留縣農業局。縣農委設立黨支部,受農業系統黨委直接領導。

機構職能

(一)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對全縣農業、農村工作進行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性建設;提出綜合分析和解決“三農”問題的對策、建議和措施,保證黨和國家“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二)擬定全縣種植業、畜牧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農業行政執法。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和村民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質量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定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業產業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農機化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農機化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農村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有關農機安全生產和農機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擬定有關農機化發展的措施和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訂地方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質監部門具體化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相關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協調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負責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指導全縣疫情撲滅工作;組織植物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簽發動植物檢疫證書,承辦授權範圍內的引種檢疫和調運檢疫手續;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全縣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監測農業災情;提出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工作。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負責擬定全縣有關政策和措施;參與實施農業科研重大項目;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定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農墾企業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
(十四)指導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擬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
(十六)擬定全縣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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