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一)《植物檢疫條例》第7條規定:“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於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1、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2、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二)《植物檢疫條例》第8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7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
申請規程
(一)申請。申請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請材料,向市政務中心視窗提出申請,視窗工作人員接件。
(二)受理。視窗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後,對申請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允許申請人當場完善後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書面書面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後,退回申請。
(三)辦理。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當場辦理。
申請材料
(一)縣級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出具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合格證》;
(二)申請人提供貨物名稱、包裝、產地、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起運地點、運往地點、購銷契約等基本情況的書面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證書或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