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有: 第二十七條集體資金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揚廣府發〔2009〕14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招標代理、代建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第四條 區審計機關是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所管轄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區發經、財政、建設、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併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區發經在制定或下達年度項目計畫、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內容告知區審計機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區審計機關。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簽訂相關契約時,應當明確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本單位和本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職能。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承辦的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相關的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編制本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有計畫地開展工作。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情況,採用不同的審計方式。
第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聘請專業機構開展審計時實行公開招標、擇優的辦法。受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審計所需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其費用的支付由審計局考核後撥付。審計機關因工作需要直接聘請專業人員所需經費納入審計機關年度預算,由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考核撥付。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作為項目結算、竣工決算的依據,同時抄送發經、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並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項目前期審計是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工作、前期資金運用情況、建設程式、概(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進行的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概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真實、深度是否合理;
(二)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批准的項目計畫;
(三)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己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四)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是審計機關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設備材料採購、工程造價、工程結算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一)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1、是否符合法定審批程式;
2、產生的原因和責任;
3、變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實性、合法性;
4、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契約和其他計價檔案的規定。
(二)對單項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
2、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4、單項工程結算是否符合單項工程中標價。
(三)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1、建設成本的歸集;
2、待攤投資的核算;
3、單項工程成本的計算;
4、必要時可審查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中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五)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期間基建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項目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可行性、項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資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包括受聘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可以根據需要及項目進度、具體審計事項進展情況,分階段、分事項提出審計結論性文書及審計建議,各相關單位應當將審計建議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八條 對重點政府投資項目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項目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收回,並建議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有關人員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
第二十三條 對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並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有一般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的,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黨(政)紀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集體資金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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