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範圍內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含中央、省、市財政和主管部門補助的資金);
(二)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三)政府融資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其他財政性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六)其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由發經委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嚴格控制項目預算。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額或增減投資項目,須報發經委,並在確立和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檔案、資料的複印件。未重新調整方案,未經批准的工程項目,財政部門不予安排和撥付資金。
第五條 財政部門嚴格按工程進度、項目概預算、配套資金到位比例撥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申撥財政性建設資金時必須提供項目使用計畫、工程概預算、招投標資料和工程施工契約以及主要設備訂貨契約。
第六條 規範項目資金申請撥付程式。對已履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申報、審批程式的基本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在每月初提出分項目資金申請計畫,並附監理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署的工程進度報告,財政部門填制資金審核單,並按工程進度提出資金撥付建議,報區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後,財政部門按進度據以撥付。
第七條 財政部門在撥付工程建設資金時,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停撥款:
(一)基建財務管理混亂,造成建設資金浪費和國家財產損失的;
(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設計,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四)配套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
(五)項目所有稅收,未屬地繳納的;
(六)工程管理混亂、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違規情形的。
第八條 加強重點項目資金管理。對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財政部門可指定專人負責對項目資金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對於非經營性工程項目,條件具備的也可以試行代建制。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並接受監督,不得扣壓和挪用建設資金,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大宗建材、設備、器材等,凡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範圍的,必須由建設單位委託區政府採購中心進行政府採購。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單獨設賬核算。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竣工決算資料報送財政部門。項目竣工決算按廣陵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審計。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後的資金結餘,不得挪用,按照規定,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應轉入單位有關資產。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餘,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等,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二條 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如違反上述各項資金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