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 (一)會費;

機構簡介

廣西高新技術企業協會,該會的性質是:由廣西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高新技術產業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為促進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該會全面貫徹落實廣西區黨委、政府“建設創新型廣西”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全區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地、視窗、示範及輻射功能,促進全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聯繫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為全面提高我區科技進步及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對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戰略、發展趨勢、發展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及對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和市場動態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協助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促進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二)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協助政府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加強企業與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發展;
(三)發揮聯合優勢,創造條件促進會員之間加強聯繫,組織各種高新技術的示範、推廣、套用,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合作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增強競爭力;
(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建立友好聯繫,進行人才、技術、資金、市場等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促使企業增強競爭意識,開拓產品的國際市場,加速企業國際化進程;
(五)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六)舉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技術和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產品推廣會等各種社會活動,展示、推廣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品,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七)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廣西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廣西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高新技術產業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為促進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全面貫徹落實廣西區黨委、政府“建設創新型廣西”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全區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地、視窗、示範及輻射功能,促進全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聯繫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作,推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為全面提高我區科技進步及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對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戰略、發展趨勢、發展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及對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和市場動態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協助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促進廣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二)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協助政府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加強企業與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發展;
(三)發揮聯合優勢,創造條件促進會員之間加強聯繫,組織各種高新技術的示範、推廣、套用,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合作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增強競爭力;
(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建立友好聯繫,進行人才、技術、資金、市場等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促使企業增強競爭意識,開拓產品的國際市場,加速企業國際化進程;
(五)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六)舉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技術和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產品推廣會等各種社會活動,展示、推廣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品,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七)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願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2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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