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酒類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酒類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xi provincial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PA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區酒類生產、批發、零售、科研、檢測及相關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酒類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酒類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人民政府關於酒類商品的產銷政策、法律、法規,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酒類商品市場情況、會員及消費者的意見、建議;
(二)溝通、協調酒類產銷企業關係,促進商商之間、廠商之間的合作;
(三)傳播交流酒類產銷和市場信息,引導酒類商品生產、銷售健康發展;
(四)倡導酒類企業生產、經營名特優新酒品,滿足社會需求;
(五)舉辦或參與酒類商品的展銷、評品和推薦活動,協助產銷企業擴大產品知名度,拓寬銷售市場;
(六)協助人民政府搞好酒類商品的打假仿偽工作,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對外聯繫與合作,組織國內外的研討與考察;
(八)舉辦酒類知識、技術培訓;
(九)開展酒類行業諮詢服務;
(十)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和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單位會員須持有營業執照和其他合法證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必須持有相應的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決議的約束;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逾期三個月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的,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因事請假的除外),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會員觸犯國家刑律被判刑的自動除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國家法律受有關部門處罰並造成惡劣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活動,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結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管理等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