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老年人能力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4〕58號)和《關於建設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意見》(桂政發〔2015〕33號)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和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入住本自治區養老機構老年人的能力等級評估。
第三條 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時,養老機構應當對其進行首次評估,每年進行一次常規評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養老機構應即時進行評估。
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
第四條 評估員應具有醫學或護理學學歷背景,或獲得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或獲得中級養老護理員資格證書,經自治區民政部門統一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評估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期滿後評估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的續職培訓考核。
第五條 養老機構一般應配備2名(含)以上評估員,負責對入住本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開展能力評估工作。無評估員的養老機構,可以委託本養老機構以外的評估員進行評估。
第六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環境應安靜、整潔、光線明亮、空氣清新、溫度適宜。評估現場要求至少有3把椅子和1張診桌、1張檢查床、4至5個台階,以供評估使用。台階的踏步寬度不小於0.30m,踏步高度0.13m至0.15m,台階有效寬度不小於0.9m。
第七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內容分為日常生活活動評估、精神狀態評估、感知覺與溝通評估和社會參與評估等。
第八條 實施老年人能力評估時,應有2名評估員在場,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評估對象出示評估證件。
(二)評估員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能力評估表》設定的評估指標,對評估對象或主要照顧者進行詢問,逐項評估後,得出評估對象在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等四個方面的相應分值,並確定評估對象的能力等級。
(三)評估結果經2名評估員簽名後,由監護人簽名確認生效、存檔。
(四)評估員填寫“老年人能力評估表”,並錄入全區養老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作為養老機構對入住老年人進行分類管理和申請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能力評估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評估爭議處理。
自治區民政廳委託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開展全區評估人員的業務培訓,頒發合格證書,組建全區評估員資源庫、並負責自治區本級的評估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以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評估指標、評估結果等進行檢查。對評估不規範的機構和人員,予以糾正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停發該養老機構政策性補貼。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的同級主管民政部門申請覆核評定,養老機構和評估員應當主動告知其申請覆核的渠道。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覆核,覆核評定結果為本次評估的最終結論。
第十三條 評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發證機關取消評估員合格證書。
(一)續職考核未通過。
(二)一年內錯評率超過其評估總量10%的。
(三)轉崗、脫崗,未從事評估工作累計1年以上。
(四)評估員有違法行為,或在評估時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第十四條 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的能力等級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