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廣西河北商會成立於2009年,是在廣西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民間商業團體組織。商會英文譯名為:“Guangxi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GHCC”。廣西河北商會是由河北企、事業單位或河北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的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商會的組建,順應了眾多河北籍企業和河北籍人士的共同期待,會員涉及IT、電子電器、通信、貿易、建材、化工、酒店、汽車維修等多個行業。目前,商會已接收會員企業幾十家,其中, 房地產 、 鋼材 、 化工產品 等在同行業中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廣西河北商會旨在搭建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紐帶;為會員企業相互溝通、交流信息、互助共進搭建有效平台;引導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吸引冀商企業在廣西投資發展,推進廣西與河北兩地的經貿往來。
廣西河北商會的成立,加強了冀桂兩省(區)的經貿合作,搭建了政府與企業家之間的溝通平台,也進一步密切了在冀商同廣西政府和民眾的聯繫,使冀商在廣西有了依靠。商會成立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間組織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民間組織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核心,以提高民間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幫助企業做大做強,根據“廣西河北商會章程(草案)”規定,廣西河北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本著團結、誠信、服務、發展的理念,加強在桂冀商的交流與合作,成為桂、冀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為加快廣西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廣西河北商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吸引冀商企業在廣西投資發展;
2、當好桂、冀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3、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5、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6、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積極組織展銷會、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7、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業務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8、發展商會事業、處理日常工作;
9、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隨著中國-東協博覽會永久落戶南寧、北部灣風聲水起以及廣西區位優勢、資源優勢、港口優勢的日益凸現,越來越多的河北籍企業及商界人士紛紛到廣西投資創業,河北和廣西兩地經濟交流不斷加強。廣西河北商會將積極順應這一發展趨勢,抓住這千載難逢的良好機遇,致力於凝聚河北商界精英,整合廣西河北兩地資源,維護河北商人合法權益,提升河北商人形象,樹立冀商品牌,構築商人與政府聯繫溝通的平台。
商會章程
廣西河北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廣西河北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河北企、事業單位或河北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本著團結、誠信、服務、發展的理念,加強在桂冀商的合作與交流、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桂冀商的合法權益,促進桂、冀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成為桂、冀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為加快廣西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區民政廳。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處所是: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吸引冀商企業在廣西投資發展;
(二)當好桂、冀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三)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積極組織展銷會、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業務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發展商會事業、處理日常工作;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致力於經濟發展,熱心商會工作的在桂冀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良好形象;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八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思想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財務開支情況,並在有關憑證上籤字;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本商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秘書長相同。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商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商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商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本商會對內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設立策略諮詢委員會,聘請包括社會各界名人、專家學者等人士擔任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監督。如果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