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為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該《辦法》經2011 年11 月3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1 號發布。《條例》分總則、保護職責、保護範圍和保護區、電力設施的保護、相互妨礙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2 年1 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第71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11 年11 月3 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和非國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調度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應當堅持綜合治理、專業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及時制止,並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電力設施成績突出或者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電力企業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重點用電戶,應當制定本單位的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八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公告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誌,查處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與有關部門建立電力設施民眾防護組織。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哄搶、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案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編制、調整相關規劃和實施有關行政審批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徵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有意見分歧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查處無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在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綠化樹木進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綠化樹木進行修剪。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進行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前,應當與電力設施產權人協商,共同做好施工作業現場的電力設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電力設施民眾防護組織。

第三章 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第十五條 發電、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樑、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防雷設施、消防設施及附屬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訊設施及附屬設施;

(四)風力發電廠、太陽能發電廠的風機、鐵塔、塔下電子箱、聯網設施、升壓站、太陽能電池板、配電房、控制裝置及通訊設施。

第十六條 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電氣化鐵路高壓接觸網、標誌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開關站、配電站、電纜分支箱、箱式變電站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八條 輸電、配電線路保護區包括: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邊導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投影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邊導線在居民區、非居民區、地面、建築物、樹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的規定。

(二)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所形成的區域。各級電壓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距離為:220—380 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 米;10—35 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 米;66—220 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5 米;500 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20 米。

(三)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 米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二級及以上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10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三級及以下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5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十九條 其他電力設施保護區包括:

(一)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保護區:

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兩側各1.5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風力發電設備區外延伸50 米的區域;

(三)電廠大壩周圍50 米,輸水渠道山坡段兩側各10 米、壩區段兩側各3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四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條 下列地點和位置應當設定安全保護標誌: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區域、車輛或者自走式機械頻繁通行地段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二)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台或者圍欄;

(三)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配電站、電纜終端站圍牆(欄);

(四)電力電纜溝、電纜井蓋板;

(五)其他依法應當設定安全保護標誌的地點和位置。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距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 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後方可作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爆破作業。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發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電力調度等場所;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生產設施、標誌物;

(三)破壞、侵入電力生產計算機信息系統;

(四)危害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發電廠水庫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七)其他危害發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及嚮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 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其他空中飄動物體;

(四)擅自拆除沿牆線或者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閉路電視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牌及其他物體,張貼、噴塗廣告標語;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誌或者標誌牌;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該桿塔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十)移動、損害輸電、配電線路上的電氣設備;

(十一)擅自占用、毀壞地下電纜管道敷設其他管線;

(十二)其他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保護範圍或者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傾倒、排放腐蝕性化學物品和其他廢棄物;

(二)燒窯、燒荒、焚燒穀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種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開挖、填埋、取土、采沙、採石、打樁、鑽探等作業;

(六)危害水下電力設施安全的拋錨、拖錨、炸魚、挖沙等作業;

(七)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塗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誌;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

(四)衝擊、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工地的生產秩序;

(五)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書面告知電力設施產權人,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超過4 米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以外,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以適應電力設施的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應當修築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害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九條 發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迅速搶修受損電力設施,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二)加強對停電地區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

(三)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

(四)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五)保障公路、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暢通;

(六)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

(七)依法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事件有關信息;

(八)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 發生突發事件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採取以下緊急措施消除危險源,並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一)中止供電;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溝渠等開挖地面行為;

(四)清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障礙物;

(五)採取其它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

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稱、來源、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發現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章 相互妨礙處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公告後,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電力設施建設在前,其他設施建設在後,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設施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拆除或者改建電力設施,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應當補償電力設施產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電力設施建設在後,其他設施建設在前,其他設施因電力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新建電力設施與林區、城市綠化、公路行道樹以及個人所有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使用林地、綠地的相關手續。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新建電力設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樹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與林木、公路行道樹、個人所有樹木產權人簽訂砍伐林木和砍伐後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定,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砍伐手續;

(三)新建電力設施需砍伐綠化樹的,由電力建設項目單位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樹木砍伐手續。

第三十五條 已建電力設施與林區、城市綠化、公路行道樹以及個人所有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樹木產權人協商修剪,協商不成的,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行為的,處以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保護範圍或者保護區內從事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保護區以外,從事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危害發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行為的,處以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處以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項、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障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未如實進行登記或者登記內容不完整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登記記錄保存少於兩年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電力設施損失的計算範圍包括電量損失金額、設備材料購置費以及更換、修復產生的費用等。

電量損失金額計算公式為:電量損失金額=停電前抄見電力負荷×停電時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 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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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電力線路保護區作業審批、電力設施進入廢舊店等均有詳細嚴格的辦法。日前,記者就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問題採訪了柳州供電局相關負責人。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作業須獲批

案例:2011年3月26日,柳州供電局一條途經柳州市濱江東路某施工工地地下的110千伏輸電電纜被在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的挖掘機鉤斷。該電纜負責向市區3座重要的110千伏變電站供電,事故直接損失高達50萬元左右,間接損失及影響巨大。據統計,2011年柳州電網僅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就發生外力破壞事件6起,嚴重影響了電力安全可靠供應,並增加了搶修成本。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鑽探,起重機械進入保護區內施工,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等作業或活動時,應當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書面告知電力設施產權人,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距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後方可作業。

賣廢舊電力設施要出示身份證

案例:2011年,柳州主電網共發生電力設施盜竊破壞案件50起,同比去年下降42%;但直接經濟損失同比上升35%,達36.74萬元;被盜線路導線同比上升93%,達10.3千米;被盜電力塔材同比上升1404%,達346件;被盜電纜同比上升270%,達0.666千米;被盜變壓器同比增加3台。

《辦法》規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發現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未如實登記或登記內容不完整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登記記錄保存少於兩年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告後搶栽植物不予補償

案例:作為國家“西電東送”的支撐電網和南方電網的重要子電網,柳州電網目前共有35千伏至500千伏輸電線路100多條,總長度達2000多千米。一些民眾為追求經濟效益,線上路保護區內大量種植樹木,對輸電線路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威脅。據統計,目前柳州電網從10千伏至500千伏輸電線路,均不同程度受到“線樹矛盾”的困擾,線路保護區內的林木以速生桉為主,加之其他竹木,總數估計在10萬棵左右。

《辦法》規定,建設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公告後,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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