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加強對全區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 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區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糧食直補與儲備糧訂單收購掛鈎的收儲安排、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建議,擬訂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負責協調軍糧供應、災區、庫區和缺糧地區糧食供應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三)起草全區糧食流通和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區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品質測報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推動開展綠色儲糧、科學儲糧和實施“放心糧油”工程,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糧食質量標準管理有關工作,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管理自治區儲備糧,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自治區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自治區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六)擬訂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改造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自治區投資項目。
(七)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糧食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起草全區糧食流通和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有關政策;研究提出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和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
調控處
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糧食直補與儲備糧訂單收購掛鈎的收儲安排、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建議;提出自治區儲備糧輪換計畫的審核意見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軍糧供應、災區、庫區和缺糧地區糧食供應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全區糧食供求平衡、行業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放心糧油”工程。
監督檢查處
擬訂全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指導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區有關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自治區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承擔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區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財務處
承擔部門預算、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及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調查了解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並進行指導;指導全區糧食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糧食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編審、上報工作。
流通與科技發展處
擬訂全區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改造、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年度計畫;承辦糧食流通設施自治區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的認定工作;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推動開展綠色儲糧、科學儲糧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糧油加工統計工作。
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工資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擬訂我區糧食行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和崗位培訓計畫,以及職業技能培訓、鑑定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推進本行業有關人事制度的改革;指導所屬學校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