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0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勘查區塊範圍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
第三條 年檢是指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進行年度監督檢查的一項工作。重點是對探礦權人提交的勘查項目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查,對探礦權人當年度按項目勘查實施方案(設計)施工情況、勘查投入情況及其他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截止當年9月30日,凡首次領取(頒發)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的勘查項目,必須接受年檢(其中保留滿1年以上,且不開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礦權可不參加年檢)。勘查項目探礦權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和保留的,其勘查許可證領取時間連續計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開工的勘查項目,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和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跨市行政區的項目須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緩檢。
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年檢工作按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年檢工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行自治區、市兩級負責制。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勘查區塊範圍跨市級行政區的勘查項目年檢,授權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勘查區塊範圍均位於本行政區內勘查項目的年檢。
第六條 年檢工作於每年10月至12月進行。
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全區勘查項目年檢工作做出部署;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範圍內勘查項目年檢工作做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 由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年檢的勘查項目,其探礦權人應根據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安排,於每年10月底前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檢材料(年檢材料目錄及年度報告格式分別見附錄1、2),於每年11月底前向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年檢材料;於次年1月10日前將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年檢結論的年檢報告報送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錄入探礦權審批系統備案。
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最終年檢的區塊範圍跨市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人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含所跨市)的勘查項目年檢材料;
年檢數據統計起止時間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八條 年檢工作採用書面審查和實地檢查、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地檢查或抽查工作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地檢查比例不得低於應檢勘查項目的50%,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地抽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範圍內應檢勘查項目總數的20%。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項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項目,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均應組織實地檢查;已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與驗收的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投資的勘查項目,當年可不再進行實地檢查。勘查區塊範圍跨市級行政區的勘查項目年檢,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抽檢。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檢查或抽查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人和勘查單位有關項目負責人員應到現場協助檢查。
第九條 年檢主要內容包括:
(一)勘查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探礦權人、勘查單位與勘查許可證登記事項是否一致;勘查礦種是否與勘查許可證登記的一致。
(二)是否按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的勘查實施方案(設計)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經安監部門許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時提交開工報告。
(四)是否按規定足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或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
(六)受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第十條 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項目年檢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年檢的(含已書面或公告通知仍未按時參加年檢的,及各級主管部門實地檢查時探礦權人和勘查單位未派人員協助檢查的)。
(二)提交的年檢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勘查許可證不合法的。
(四)探礦權人、勘查單位與勘查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的。
(五)未按經評審備案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擅自縮減工作量超過評審備案設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上一年度年檢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上一年度年檢的。
(七)未按時提交開工報告的。
(八)未按規定足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或價款的。
(九)受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未履行到位的(含年檢過程中新發現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或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尚未進行處罰的)。
第十一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年檢工作內容和要求,對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檢查情況表(附錄3)的內容對探礦權人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逐項審查,如實在年度報告審查意見欄內分別填寫初審意見或審查意見,並由經辦人和分管領導親筆簽名、註明日期並加蓋單位公章。須整改的,整改驗收後應補充簽署意見。
縣級初審意見要反映項目名稱,年檢年度,說明是否到野外檢查;探礦權人是否按勘查實施方案(設計)完成工作,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履行探礦權人義務情況,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明確是否同意年檢通過的意見和建議。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縣級初審意見和抽查情況,對本級負責完成年檢的項目作出是否通過本年度年檢結論,對跨本市行政區的項目簽署是否同意年檢通過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年檢合格的,做出年檢結論的自治區或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勘查許可證原件上加蓋“××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專用章”,並簽寫檢查日期。對於分頁裝訂的年檢報告,應加蓋年檢機關的騎縫章。
第十三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探礦權人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探礦權人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接受行政處罰並通過複查驗收的,最終確定為年檢合格;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經複查仍不合格的,最終確定為年檢不合格。複查驗收須到野外檢查的,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具有相關地質專業高級或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參加,野外檢查結果由檢查人員、探礦權人和地勘單位人員簽名。
第十四條 經複查驗收最終確定為年檢不合格的探礦權,探礦權登記機關不予批准該探礦權保留、變更和轉讓,有效期滿後探礦權登記機關不予批准該探礦權延續。涉嫌違法的,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年檢結果(包括探礦權人和勘查項目名稱、年檢結論等)由自治區和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在其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於次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相關統計報表(見附表1—4)。年檢總結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年檢工作實施情況、探礦權人履行義務情況、年檢結果、未年檢或年檢未通過勘查項目整改及處置情況、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六條 各級年檢工作經費應列入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執行。經費來源為本級徵收或分配的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年檢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對年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集體研究,並按程式公開處理。 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各市年檢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對年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對於弄虛作假、故意刁難探礦權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要求制定具體的年檢工作細則,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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