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12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10日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自治區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個別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的人員,另外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自治區副主席;
(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三)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結束後,宣誓人自報姓名。集體宣誓時,由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在領誓人領誦下,跟誦誓詞,誦讀結束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2月7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就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和梳理,於12月8日上午與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協調,修改形成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修改稿。12月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制定該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關於實施憲法宣誓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草案的規定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要求,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衝突。草案經常委會會議審議,無原則性分歧意見。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中關於由自治區人大會議主席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的表述,不夠嚴謹,與《決定》規定不一致,建議明確“宣誓儀式”由上述機構、機關組織。因此,法制委員會依照《決定》對上述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二、草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項中的“工作機構”指代不明,且所列舉的宣誓主體不夠全面,常委會研究室主任也應納入宣誓人員。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項中的“工作機構”修改為“工作委員會”,並增加“研究室主任等”。(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五條第三項)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中關於“由選舉、決定任命機關或者提名機關依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的規定,對宣誓儀式組織者的表述不夠準確,易引起歧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宣誓儀式的組織者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八條)
四、草案第九條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不需納入宣誓人員。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才應進行憲法宣誓,並未要求地方政府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且草案第二條所明確的宣誓人員也未包括政府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宜在本條擴大宣誓主體的範圍。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宣誓的內容。(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九條)
五、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中規定“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領誓人的產生方式。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內容修改為“集體宣誓時,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此外,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款關於“誦讀結束後,宣誓人依次自報姓名”的規定,在宣誓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難以操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依次”刪去。(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
六、法制委員會建議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見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十一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12月9日修改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12月9日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如無原則分歧意見,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及草案12月9日修改稿,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要求,於今年7月1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國家立法形式規定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明確了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組織方式、基本規程等。自治區黨委把“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增強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作為自治區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抓好落實。制定我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區全面、規範和有效實施,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自治區黨委部署的要求,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我區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出台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選舉聯絡工委起草了辦法草案。10月22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3次主任會議對該辦法草案進行研究討論,主任會議成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會後,選舉聯絡工委對意見建議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區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各市和區直有關單位對此高度重視,及時反饋了意見。選舉聯絡工委會同有關專工委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並按有關程式報自治區黨委批准,然後形成主任會議議案,提請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11條,對實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宣誓誓詞、宣誓組織、基本規程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辦法草案規定:“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的誓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宣誓人員雖然工作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辦法草案使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辦法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的組織
本著突出重點,兼顧各方,又便於操作的原則,辦法草案對宣誓的組織作了原則規定:
1.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四類國家工作人員,由大會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四條)。
2.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通過的五類國家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五條)。
3.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審判人員,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六條)。
4.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檢察人員,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七條)。
5.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由選舉、決定任命機關或者提名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八條)。
6.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第九條)。
(四)關於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
考慮到參加憲法宣誓人員範圍較廣、情況各異、差別較大,宣誓儀式的組織工作尚處於探索實踐階段,許多具體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因此,辦法草案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如宣誓的方式、宣誓場所懸掛國旗或國徽等。至於操作層面的問題,如:宣誓人員的著裝、參加見證宣誓的人員、宣誓活動的宣傳報導等未作統一的規定,由組織宣誓的機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中再作細化(辦法草案第十條)。
(五)關於施行時間
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生效時間保持一致,擬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草案第十一條)。
四、需要說明的兩個問題
(一)對於個別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大會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辦法草案規定:個別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的人員,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二)關於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問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意見(法工委發〔2015〕53號),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產生,需要經過同級人大的選舉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個程式,未經批准程式,檢察長無法就職,也無法進行憲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宜在本級人大選舉產生後即進行憲法宣誓。為此,辦法草案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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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此辦法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明確,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關於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問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產生,需要經過同級人大的選舉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個程式,未經批准程式,檢察長無法就職,也無法進行憲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宜在本級人大選舉產生後即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對於個別在自治區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大會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辦法規定:個別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的人員,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