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82號
【發布日期】1988-09-05
【生效日期】1988-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

(1988年9月5日桂政發〔1988〕82號)

為了嚴肅稅收法紀,強化稅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加強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決定:

一、統一認識,堅持稅收法規的統一性。

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門把以法治稅與發展生產力對立起來,認為要搞活經濟,就要減稅免稅;也有的認為實行財政包乾,稅法也毋需堅持。這些認識是不夠正確的。中央一再指出,搞承包必須依法納稅,實行財政包乾,必須堅持統一稅法。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政令必須統一,絕不能各自為政,如不嚴加制止,稅收的各項經濟職能難以發揮,必將影響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區人民政府重申:不論對地方實行財政包乾,或者對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都必須執行全國和全區統一的稅收法令、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辦事,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自立章法。過去各地區、各部門超越中央、自治區統一規定自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都要進行清理糾正,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今後凡是需要變通執行或者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作出決定的稅收政策問題,統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流轉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巨觀調控的重要槓桿,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經濟責任制,不能把流轉稅承包給企業。已經列入企業承包範圍的,要立即糾正過來。

二、嚴格減免稅審批許可權。加強減免稅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的許可權辦事,不得層層下發減免稅批准許可權,不得越權擅自作出減免稅規定,更不能個人隨便答應減免稅。適當運用減免稅手段,是支持生產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必須使用得當,寬嚴適度。今後企業發展生產,主要靠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而不能依靠國家減免稅過日子。對於符合國家巨觀經濟要求,有利於促進生產發展的減免稅,要保證用於發展生產,不能用於企業搞福利、發獎金。今後企業申請減免稅,必須有明確的效益目標和措施。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查,從嚴掌握,沒有效益的不得隨意批准減免稅;按規定程式經批准的減免稅,要專戶儲存,專款用於發展生產,由稅務部門監督使用。

三、強化征管手段,堅持以法治稅。

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加強徵收管理工作,採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堅持以法治稅。要建立與健全稅務稽查機構,負責稅務緝私和稽查工作。各地稅務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公安部門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車站、碼頭設定的聯合檢查站,或經公安部門批准單獨設定稅務檢查站,執行稅收檢查任務。為了查核納稅人的經營活動,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銀行往來帳戶和商品的託運、郵遞、領取、運銷和存放的情況。對經稅務機關屢催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會同銀行,扣繳其應納稅款或凍結其銀行帳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必要時可查封部分或全部商品、財產,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可以拍賣其商品或財產抵交稅款。對沒有固定經營地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保證人、預交納稅保證金或以部分應稅商品作納稅抵押等,限期繳納稅款,發生了納稅行為而逾期不繳稅者,可以拍賣其商品或以保證金抵繳其應納稅款,或由納稅保證人代繳稅款。稅務機關在運用執法權時,務必慎重行事,要遵循嚴格的審核批准程式,做到手續完備,依法辦事。

四、各部門要密切協作,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徵稅。

各級稅務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工商、銀行、交通、郵政、宣傳等有關部門聯繫,密切協作,加強稅收的綜合管理。檢察、公安部門要對那些故意阻撓和刁難稅務幹部履行公務的不法分子,按照治安條例嚴格處理;對圍攻稅務機關、毆打稅務幹部的案件,一定要依法懲處,決不能姑息縱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和未按照國家稅法履行納稅義務、拒不辦理納稅手續的工商業戶;稅務部門提請吊銷營業執照時,要積極支持,主動辦理。銀行對收納的稅款要及時解交當地國庫,防止積壓挪用;對長期拖欠稅款而又屢催不交的企業,在接到稅務機關扣款通知後,要依法從其帳戶存款中扣交。交通、郵政部門要為稅務部門進行納稅檢查提供方便。各級宣傳部門要正確宣傳稅收政策、法規、涉及稅收法規的重要宣傳報導,要徵求稅務機關的意見。

五、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幹部政治業務素質。

我區稅務幹部隊伍,從總體上說,政治、文化素質都比較好,是一支可以信賴的隊伍。但在稅務隊伍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吃喝占的不正之風,還有少數人以權謀私、執法犯法、貪贓瀆職。因此,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結合稅收工作的職業特點,針對廣大稅務幹部的思想,廣泛深入地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教育他們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文明收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抓好對稅務幹部的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對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為政清鐮的稅務幹部,要大力表彰;對弄權瀆職,執法犯法,貪污腐化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六、加強稅收工作的領導,關心和幫助稅務部門解決實際困難。

各級政府要重視和加強隨稅收工作的領導,各級稅務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更不能撤併。為了適應稅收工作發展的需要,區人民政府同意區稅務局在分發檔案、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基建指標、物資分配以及參加各種會議等方面單立戶頭。但仍歸口財政廳領導。區稅務局以下各級稅務機構,仍應按照國務院〔1983〕131號檔案規定,實行機構、幹部、編制、經費四垂直管理。基層稅務所和分局是市、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仍應按經濟區域設定,不能下放到鄉,更不能與其他單位合併。隨著稅收任務的不斷增加,征管業務日益繁忙,稅務隊伍逐年擴大,目前稅務部門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征管條件,都存在不少實際困難。各級政府要關心和幫助他們解決這些實際問題,以提高征管效率;稅務幹部實行條條垂直管理,但他們的家屬子女,當地勞動人事部門仍應注意安置,解決稅務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政府可以從稅收超收或增長數中給稅務部門提取一定比例或數額,作為稅務經費的補充,不和個人和單位掛鈎,而給整個稅務系統通盤使用。以改善稅務部門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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