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是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搞活方針,開展“雙增雙節”運動,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大步驟。認真貫徹執行《決定》,對於強化稅收工作,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保證社會主義建設資金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

《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日桂政發〔1987〕78號)

《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國〔1987〕29號)(以下簡稱《決定》)發布後,區人民政府已以桂政發〔1987〕37號及時印發各地、各部門執行、這是進一步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搞活方針,開展“雙增雙節”運動,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大步驟。認真貫徹執行《決定》,對於強化稅收工作,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保證社會主義建設資金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個多月來,各地、各部門認真學習,大力宣傳貫徹《決定》,並採取了一些加強稅收工作的措施。總的來說,貫徹的情況是好的,但不夠平衡,有的地區和部門對貫徹《決定》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存在等待觀望的思想;同時,各地在貫徹《決定》中也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好《決定》,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抓好對《決定》的學習宣傳工作。各級政府要組織各部門、各單位的有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決定》。通過學習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聯繫實際,提出貫徹《決定》的措施,堅決按《決定》辦事。要樹立全局觀念,認真執行稅收法規,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關係,巨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關係,改革、開放、搞活與遵紀守法的關係。深化企業改革,要立足於自身的努力,在改進企業經營機制,挖掘內部潛力,改善經營管理,增產節約、增收節支上下功夫,不能只寄希望於國家減稅讓利。要把稅收法制教育列為普法教育的內容,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稅收法制宣傳,以提高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二、在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改革中,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要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和區黨委、區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區廣泛開展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的決定》以及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86〕96號檔案的規定,不得越權減免稅收,不得違反財政制度,擅自轉移企業收入,擴大企業開支範圍,也不得搞稅收包乾。已經越權減免稅收和違反財政制度的,要立即逐項清理糾正過來。清理的情況要於九月底以前報告區財政廳。

三、完善自治區新修訂的《關於搞活工業經濟的若干規定》(桂政發〔1986〕59號)(以下簡稱新十二條)。新十二條是根據中央關於改革、開放、活動的方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的,實踐證明是個好檔案,對於搞活企業、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此,新十二條要繼續堅持貫徹執行。其中,個別地方及其配套檔案的個別規定,隨著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加以完善。主要是:
1、企業按銷售收入提取供銷活動經費,要根據行業、企業的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有的不提,有的少提,一般在不超過千分之二的幅度內,由企業申請主管部門和同級財稅部門共同核定;個別特殊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放寬,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五。①(註:有關這一問題,國家財政部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招待費開支有關規定的通知》(〔88〕財工字第588號)中已有新的規定)
2、凡減免稅的新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新產品條件。地、市以上科委、經委下達新產品試製計畫時,要抄送同級稅務部門。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憑稅務部門通知或由企業按規定申報,辦理免稅手續;國家明確規定不得減免稅的新產品,不能減免稅;未列入科委、經委試製計畫,經地、市以上科委、經委鑑定和審查合格的新產品,在試產期間銷售的,如按規定納稅有困難,可在一年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集體企業及四十八個重點扶貧縣的企業試產的新產品,減免稅條件也按上述原則辦理。產品確有改進,經濟效益也好,但不屬於新產品可由企業或主管上級給予一次性的獎勵。
3、新辦的集體企業,是指從無到有新創辦的,參加企業的勞動者以實物或現金入股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入股後的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按照規定提取公共積累,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並經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享受新辦集體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從原有集體企業和國營企業原有廠房、設備、人員劃出來舉辦的集體分廠、車間不得享受新辦集體企業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4、對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勞動部門加強對企業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管理,及時調整不合理的勞動定額。實行計件工資的頭一年,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應從執行之日起半年內審核完畢,以後每年審核一次。否則,不得享受新十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5、對於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免稅的獎金額,可在新十二條第四條第3項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即上交稅利比上年增長百分之七以上至百分之十二的企業,免稅限額可再放寬半個月;上交稅利比上年增長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二十的企業,免稅限額可再放寬一個月;上交稅利比上年增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免稅限額可再放寬兩個月。
6、各地市利用外資的審批許可權,除北海市為五百萬美元外,其他地、市仍為一百萬美元。

四、嚴肅處理圍攻稅務機關、毆打財政稅務人員案件和偷稅抗稅案件。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財政稅收工作,維護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權利,保障其人身安全。對圍攻財政稅務機關、毆打財政稅務人員的案件和偷稅、抗稅案件,要認真清查,凡未處理的,要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查實處理。今後,凡發生這類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要從快依法懲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堅持依法辦事,各級下令要給予支持和鼓勵,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執法違法,以權謀私的稅務人員,要認真查處,以保證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充實基層徵收力量,加強稅務幹部的隊伍建設。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的稅務幹部編制,要盡躊配齊。要認真抓好稅務幹部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教育廣大稅務幹部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以激發他們光榮的責任感和莊嚴的使命感。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支持改革、開放、搞活,自覺糾正不正之風。要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多作貢獻。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要把稅收工作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經常研究和及時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要協調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宣傳等部門的關係,共同搞好稅收工作。今後凡涉及稅收法規的主要宣傳報導,要事先徵求稅務機關的意見。
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的規定相違背的,均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關於頒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水田、旱地、菜地、魚塘、藕塘、園地(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農業用地(指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
占用前三年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徵稅稅額規定如下:
(一)以縣為單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分三等稅額;
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占用水田(包括菜地、魚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徵收七元,占用旱地(包括園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下同)每平方米徵收五元;
人均耕地一畝以上至二畝(含二畝)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徵收稅額五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徵收三元;
人均耕地二畝以上的,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徵收四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徵收二元。
(二)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聯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按全額徵收。
(三)人均耕地在半畝以下的市鎮,根據實地情況,按照規定稅額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加征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並抄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六條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財政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下列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軍事設施用地。
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地的,不予免稅。
(二)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貨場倉庫用地。
鐵路系統其他堆貸物、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不予免稅。
鐵道部經濟承包範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徵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徵稅。
(三)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四)鄉、村簡易公路和自治區採取以工代賑辦法在四十八個老、少、邊、山、窮的縣修築公路的用地。
(五)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六)大、中、國小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等用地。
(七)幼稚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八)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九)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及經國家批准開發礦山、興辦工廠等而廢棄的不能再種植農作物的耕地。
(十)農民種植農作物的舊宅基地。
(十一)水庫移民、災民、難僑建房用地。
(十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水利工程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
(十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從改變時起,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境地區和其他貧困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稅或免稅。

第九條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准單位或個人占用耕地時,批准檔案應同時抄送所在地同級財政機關。獲準征(撥)用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當地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稅票(或減免證明書)以及征(撥)用或占用耕地批准檔案劃撥土地。

第十條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所有單位或個人獲準徵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准或者超過批准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規定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與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按《條例》第十二條處理。
抗稅不交,情節惡劣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徵收的耕地占用稅,百分之五十上解中央財政,自治區集中百分之二十,市、縣留百分之三十,以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開墾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有耕地。
耕地占用稅徵收經費,從耕地占用稅收入中退庫解決,具體規定由自治區財政廳另文下達。

第十四條凡征了耕地占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稅計稅土地的,對其原來計稅常年產量和計征的農業稅額予以核減。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徵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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