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屬於狹義民法的法律、法規和不成文法;從傳統民法中分立出的勞動法、土地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規範;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和不成文法,如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等。
在大陸法中,與狹義民法的區別有助於說明民法在立法上的發展過程以及傳統民法與商法的關係。在立法體例上,傳統民法經歷了由諸法合一逐漸向諸法分立的發展過程。在羅馬法時期,“私法”中民事法與刑事法不分、實體法與程式法不分。《法國民法典》頒布之後,資本主義國家民法雖然強調對商品經濟關係進行獨立的民事法律調整,但仍將勞動關係、土地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列入民法的調整範圍。20世紀50年代後,許多國家的民法拋棄了“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方法,突出了作為基本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係,勞動關係、土地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則分別由獨立的部門法律調整。採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在民法典之外,另外製定商法典,專門調整行紀、倉儲、公司、海商、保險、票據等商事法律關係,如法國、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葡萄牙等。採用“民商法合一”的國家,則將所調整的商事法律關係規定在民法典中,或視商事單行法規為民法的特別法,如瑞士、泰國、義大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