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電鍍協會由表面處理行業相關會員企業組成,於2006年8月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
廣東電鍍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廣東電鍍協會主要服務對象是表面處理行業企業、會員單位及政府部門。
主要工作
1、收集、統計、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
2、開展技術、職業培訓。
3、組織舉辦展銷會、展覽會。
4、組織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5、組織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決策依據。
6、組織開展企業文化活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7、協助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廣東地區電鍍工藝專業規劃、審議、調研、論證工作。
8、參與編制廣東地區電鍍行業的環境保護、技術改造、科研項目等重大項目規劃;編制有關電鍍行業的技術標準,向企業推薦先進工藝技術和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提高電鍍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9、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對口團體組織、廠商建立聯繫,開展經驗交流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各種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活動與項目合作。
廣東電鍍協會組織機構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單位組成);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會員。常務理事會為協會日常工作管理部門,設有國際合作交流部、國內交流部、會員發展部、專家委員會、清潔生產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工作執行部門。
協會建有會刊《表面處理與清潔生產》(季刊)、網站、國際電鍍技術論壇(每年一屆)等服務平台。
辦公地址:廣州市黃華路43號南洋電器公司大院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廣東電鍍協會(GuangDong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 簡稱GDE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由廣東地區從事電鍍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研究所、社會團體自願組成,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及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包括國家、省有關電鍍方面的方針、政策、條例規定);遵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以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43號自編6號3樓。
第二章 本協會的職能
第七條 本協會在會員單位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充當政府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電鍍行業管理;進行行業協調自律;開展行業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具體是:
1、收集、統計、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
2、開展技術、職業培訓;
3、組織舉辦展銷會、展覽會;
4、組織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5、組織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決策依據;
6、協助組織行業受損害的調查取證和傾銷、反傾銷案件的起訴和應訴工作;
7、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爭議,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8、組織開展企業文化活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9、協助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廣東地區電鍍工藝專業規劃、審議、調研、論證工作;
10、參與編制廣東地區電鍍行業的環境保護、技術改造、科研項目等重大項目規劃 ;編制有關電鍍行業的技術標準,向企業推薦先進工藝技術和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提高電鍍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11、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對口組織團體、廠商建立聯繫,開展經驗交流,組織各種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活動與項目合作;
12、開展企業診斷、諮詢和信息服務工作,使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組織技術攻關和論證,根據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資質評估認證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屬廣東電鍍行業的企業,為電鍍行業服務的設備製造、環保、工藝材料、輔助材料的生產廠家,經行銷售有關電鍍化工、電鍍設備和進行技術研究、攻關的公司、商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廠商等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並能正常經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申請入會的單位需填寫入會申請書(表), 蓋單位公章,送本協會秘書處預審;
2、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則申請入會的單位成為本協會會員;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可以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以自願為原則,向本協會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基本情況和先進經驗以及相關資料;
7、必須確定1人代表單位參加本協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2、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4、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5、團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6、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7、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8、名譽會長參照會長單位標準執行(榮譽會長由協會按一定條件授予)。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自交回會員證書之日起,註銷會員資格。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經多次催繳,三個月內仍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或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向理事會報備。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訂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10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況下,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也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可以由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的代表召集,由參加臨時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選出會議主持人。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託代表出席理事會時,必須出具授權書。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第二十一條1、2、4、5、6、7、8、9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提議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的代表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託代表出席理事會時,必須出具授權書。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壹名,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能有效履行其崗位職責;
5、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通過;
5、可以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作為代理人履行上述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5、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6、受會長、常務理事會委託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2、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3、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並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秘書長的招聘條件由理事會決定,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業務指導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天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會員大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