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

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於1997年1月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批覆為社團法人,協會下設秘書處、諮詢服務部、培訓部、財務部、辦公室等部門,其業務主管部門為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於1997年1月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批覆為社團法人,並由省民政廳批覆核定社團編制25名工作人員。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下設秘書處、諮詢服務部、培訓部、財務部、辦公室等部門,其業務主管部門為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成立十年來,在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領導的重視和指導下,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各地區管理局下屬代理人協會以及各航空運輸企業的指導和支持下,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民航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管理政策,圍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市場這箇中心開展工作,並為維護中南地區航空運輸銷售市場的穩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廣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協會,英文譯名:Guang Dong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Sales Agency Association,縮寫:GA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東各地從事航空運輸客貨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以及與銷售代理業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為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服務,在政府、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推動我國航空運輸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航空運輸效率和社會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同時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機場路南雲西街2號6樓6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政府部門有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的方針、政策;反映和協助解決銷售代理行業的問題和要求;發展會員,教育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銷售代理行業的管理,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銷售代理行業的規劃、政策和法規提出建議。
(三) 溝通各會員單位之間的情況和意見,促進銷售代理企業與航空運輸企業之間的互相合作,以及銷售代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銷售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
(四) 根據各會員單位的實際需要,組織諮詢服務,提供信息和人才培訓,總結交流先進工作經驗。
(五) 圍繞協會宗旨興辦與協會業務相關的第三產業,合資舉辦經濟實體以及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
(六) 配合有關部門展開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國際(地區)交流與合作。
(七) 承擔會員和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企、事業法人、社會法人均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廣東地區依法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發的民用航空銷售代理經營許可證,具備法人資格,從事航空運輸客貨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以及與銷售代理業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承認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有取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培訓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五) 有權要求協會對企業間的業務糾紛進行調解,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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