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從2009年7月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開始執行)
(一)考生在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規定的試室,對號入座。
(二)考生進入試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黑色字跡的原子筆、鋼筆或簽字筆、直尺、三角板、圓規、橡皮擦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試室。嚴禁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如尋呼機、行動電話)、電子計算器、電子記事本、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照相機、電子攝錄設備、塗改液、修正帶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試室。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不得有程式儲存功能。
考生在試室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考場和試室。
考生中的軍人、警察和其他紀律部隊人員不準攜帶武器和穿著制服進入考場。
(三)考生入座後,應將本人准考證、應考通知單、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驗。
(四)開考15分鐘後,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出場後不得再進入試室,不準在試室附近逗留、談論。
(五)考生領到試卷或答題卡後,要先核對試卷上標明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是否與自己所報考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相符,檢查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等現象,如有,應立即舉手向監考員報告,然後,核對該課程是否為使用答題卡的課程。凡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考生答卷前必須先在試卷和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正確、清楚地填寫本人的准考證號、姓名、考場名稱、試室號、座位號和課程名稱等信息,如需貼條形碼的,須按要求貼好條形碼。此外,不得在試卷上作任何標記,同一份試卷要求同一種類型、同一顏色字跡的筆答題。凡錯寫、漏寫准考證號、姓名、座位號和課程名稱的,試卷一律作廢。
(六)開考信號發出後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七)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的要求作答。計算機輔助評卷課程選擇題部分,考生必須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部分,考生必須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如解答中需要畫表、作圖或作輔助線,為確保答題卡掃描清晰,可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描黑。人工評卷類課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的鋼筆、原子筆或簽字筆作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圖題)。試卷或答題卡禁止使用塗改液、改正紙、改正帶;不得將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或密封裝訂線內;不準在試卷或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違反規定作答的試卷或答題卡一律無效。
(八)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考試期間,考生不準隨便說話,不準隨意離位走動,不準吸菸;不準夾帶、旁窺、抄襲;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換卷傳抄;不準冒名頂替。違反上述規定者,按《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九)考試期間,考生除因突發疾病經主考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試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離開試室。強行離開試室者,按交卷離場處理。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立即停止作答,並把試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後有秩序地離開試室。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均不得帶走。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不得擾亂考場及試室的秩序。監考人員有權對試室內發生的違紀、違規或擾亂考場秩序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員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考試期間,除監察員、本考場主考、本試室監考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試室。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