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4.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未經考試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的;
8.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10.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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