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2004年3月,經研究會全體理事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研究會領導機構:一、理事長:李永傑(華南師範大學副校長);二、副理事長:李建超(中山大學人事處處長)、邱學青(華南理工大學人事處處長)、張力(華南師範大學人事處)、饒敏(暨南大學人事處處長);三、秘書處:秘書長黎輝文(省高校師培中心常務副主任),副秘書長林日團(省教育廳人事處主任科員);四、常務理事(17名):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以及華南農業大學、廣州中醫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東商學院、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省教育廳人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研究會的主要工作是:在廣東省教育廳的指導下,制定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計畫,研究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團結和組織全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幹部和有志於人事管理研究工作的同志開展人事管理方面的學術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的協作研究;結合高等學校人事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各級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政策諮詢服務;編輯出版會刊《高校人事管理研究》。研究會通過專題調研、課題研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和出版<<高校人事管理研究>>,積極開展高校人事管理的研究工作,為推進我省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作出應有的貢獻。
研究會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學風,提倡"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為深化高等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服務。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研究會的全稱是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Institut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uangdong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IHRMGHLI)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以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為團體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學風,提倡“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為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師資管理改革、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服務。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廣東省高教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秘書處為研究會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設在廣東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計畫,研究高等學校師資隊伍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團結和組織全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幹部和有志於人事管理研究工作的同志開展人事管理方面的學術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的協作研究;
(三)結合高等學校人事師資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四)編輯出版會刊《人事管理研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的會員全部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成員,同時是本會會員。本研究會不吸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為廣東省內高等學校人事管理部門或教育行政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委託的研究任務及其他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交有關研究成果、學術論文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單位的第一負責人即為本會當然理事。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15-2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職權是:
(一)根據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提名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作為本研究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主持工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設在會長所在單位。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在廣東省教育廳人事處設立研究會聯絡處。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專業領域及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在職的高校人事管理幹部或研究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1年1 月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研究會的全稱是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Institut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uangdong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IHRMGHLI)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以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為團體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學風,提倡“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為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師資管理改革、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服務。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廣東省高教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秘書處為研究會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設在廣東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計畫,研究高等學校師資隊伍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團結和組織全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幹部和有志於人事管理研究工作的同志開展人事管理方面的學術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的協作研究;
(三)結合高等學校人事師資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四)編輯出版會刊《人事管理研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研究會的會員全部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成員,同時是本會會員。本研究會不吸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為廣東省內高等學校人事管理部門或教育行政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委託的研究任務及其他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交有關研究成果、學術論文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單位的第一負責人即為本會當然理事。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15-2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職權是:
(一)根據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提名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作為本研究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主持工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設在會長所在單位。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在廣東省教育廳人事處設立研究會聯絡處。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專業領域及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在職的高校人事管理幹部或研究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1年1 月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