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

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PIA)是在自願基礎上由從事生豬生產、屠宰加工、貿易、疾病防治、教育科研與管理部門、設備、藥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相關行業代表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PIA)是在自願基礎上由從事生豬生產、屠宰加工、貿易、疾病防治、教育科研與管理部門、設備、藥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相關行業代表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上世紀90年代初期,廣東省養豬企業開始迅速發展,集約化、專業化養豬不斷擴大,豬的品種、飼料、防疫、管理、經營、信息、市場等問題已成為企業突出的問題,並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效益。為了加快養豬業的發展,當時的廣東省畜牧局通過廣泛調查和協商,並報請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1992年8月18日成立了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
根據《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章程》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指導下,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運用協會的功能,推動本行業的交流、合作和現代化建設,促進企業經濟和產業化建設的健康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每年組織二期種豬拍賣會和健康養豬技術比賽,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管理、創名牌活動。倡議全體養豬企業開展健康與衛生合格豬場建設,每年出版雙月會刊《廣東養豬業》,建設《廣東養豬信息網》,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為廣東乃至全國養豬業的發展與提高起到積極作用。
協會設秘書處、技術部、信息部等相關機構,現任會長吳秋豪、秘書長樊福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養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P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在自願基礎上由從事生豬生產、屠宰加工、貿易、疾病防治、教育科研與管理部門、設備、藥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相關行業代表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指導下,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運用協會的功能,推動本行業的交流、合作和現代化建設,促進企業經濟和產業化建設的健康發展。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廣東省農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二號樓6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代表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為會員服務。
(2) 配合政府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向政府傳達會員的要求。
(3) 協調行業經營行為,監督行業內產品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
(4) 組織展覽、展銷活動。
(5) 組織項目評估、技術鑑定和品牌認證,樹立協會的品牌企業和產品。
(6) 組織業務培訓、市場分析。
(7) 組織生產、流通、科技、經濟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8) 收集行業內基本情況並進行統計、分析和發布。
(9) 出版會刊《廣東養豬業》,主辦《廣東養豬信息網》,宣傳會員的先進業績。
(10) 會員要求解決的協會力所能及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3)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登記註冊,並發給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要求協會給予法定許可的協助;
(2)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獲得協會印發的刊物和資料;
(3) 申請參加協會組織的宣傳、交流、企業與產品品牌評審、公證和重大經濟活動;
(4) 向協會提出議案、批評和進行監督;
(5) 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 有加入和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 維護協會權益;
(3) 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4) 配合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2) 副會單位每年納會費3000元以上;
(3)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以上;
(4)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以上;
(5)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3)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5)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共報酬事項;
(9)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如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 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 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5)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八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2)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3) 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 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5) 提名各職能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批准;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向會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議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向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6)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單位、個人捐贈;
(3) 政府部門撥款及科研項目經費;
(4) 其它合法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所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省民政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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